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文版) 【目录】 序言 第一部分——总则、定义和培训 第1.1章总则 1.1.0 引言 1.1.1 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实施 1.1.2 公约 1.1.3 放射性物质的运输 1.1.4 禁运的危险货物 第1.2章定义、计量和缩写 1.2.1 定义 1.2.2 计量单位 1.2.3 缩写一览表 第1.3章培训 1.3.0 引言 1.3.1 岸上人员的培训 第1.4章保安规定 1.4.0 引言 1.4.1 对公司、船舶和港口设施的一般规定 第2部分——分类 第2.0章序言 2.0.0 责任 2.0.1 类别、分类和包装类 2.0.2 联合国编号和正确运输名称 2.0.3 具有多种危险性的物质、混合物和溶液的分类(危险性优先顺序) 2.0.4 样品运输 第2.1章第1类——爆炸品 2.1.0 引言 2.1.1 定义和一般规定 2.1.2 配装类和分类代码 2.1.3 分类程序 第2.2章第2类——气体 2.2.0 引言 2.2.1 定义和一般规定 2.2.2 分类 2.2.3 气体混合物 第2.3章第3类——易燃液体 2.3.0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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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定义和一般规定 2.3.2 包装类的确定 2.3.3 闪点的确定 第2.4章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2.4.0 引言 2.4.1 定义和一般规定
2.4.2 第4.1类——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
2.4.3 第4.2类——易自燃物质 2.4.4 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2.4.5 金属有机物质的分类 第2.5章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敏化物 2.5.0 引言 2.5.1 定义和一般规定 2.5.2 第5.1类——氧化物质 2.5.3 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 第2.6章第6类——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2.6.0 引言 2.6.1 定义 2.6.2 第6.1类——有毒物质 2.6.3 第6.2类——感染性物质 第2.7章第7类——放射性物质 2.7.1 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定义 2.7.2 定义 2.7.3 低比活度(LSA)放射性物质分类的确定
2.7.4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的规定
2.7.5 表明污染物体(SCO)分类的确定
2.7.6 运输指数(TI)和临界全指数(CSI)的确定
2.7.7 活性限量和物质限制
2.7.8 对包件和集合包件运输指数(TI)、临界安全指数(CSI)和辐射水平的限制 2.7.9 例外包件运输的规定和管理
2.7.10 对低弥散性放射性物质的规定 第2.8章第8类——腐蚀品 2.8.1 定义和特性 2.8.2 包装类的确定 第2.9章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2.9.1 定义
2.9.2 第9类物质的确定
第2.10章海洋污染物 2.10.1 定义
2.10.2 特性 2.10.3 溶液、混合物和异构体的分类 2.10.4 包装有害物质(海洋污染物)的判定导则 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和限量内免除 第3.1章一般规定 3.1.1 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 3.1.2 正确运输名称 3.1.3 含有一种危险物质的混合物和溶液 3.1.4 隔离类 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 3.2.1 危险货物一览表结构说明 3.2.2 缩略语和符号 第3.3章适用特定物质、材料和物品的特殊规定 第3.4章限量 3.4.1 一般规定 3.4.2 包装 3.4.3 积载 3.4.4 隔离 3.4.5 标记和标志 3.4.6 运输单证 3.4.7 免除 3.4.8 海洋污染物 第4部分——包装和罐柜规定 第4.1章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IBCS)和大宗包装)的使用 4.1.0 定义 4.1.1危险货物的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的一般规定 4.1.2 使用中型散装容器附加的一般规定 4.1.3 有关包装导则的一般规定 4.1.4 包装导则一览表 有关包装使用的包装导则(不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 有关IBCS使用的包装导则 有关大宗包装使用的包装导则 4.1.5 第1类危险货物的特殊包装规定 4.1.6 第2类危险货物的特殊包装规定 4.1.7 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和第4.1类自反应物质的特殊包装规定 4.1.8 感染性物质(第6.2类)的特殊包装规定 4.1.9 第7类货物的特殊包装规定 第4.2章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的使用 4.2.0 过渡规定
4.2.1 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第1类和第3类到第9类物质的一般规定
4.2.2 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非冷冻液化气体的一般规定
4.2.3 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第2类冷冻液化气体的一半规定
4.2.4 使用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的一般规定 4.2.5 可移动罐柜导则和特殊规定 可移动罐柜导则 可移动罐柜特殊规定 4.2.6 使用公路罐车的附加规定 第4.3章散装容器的使用 4.3.1 一般规定 4.3.2 适用于第4.2、4.3、1.6、2.7和8类散装货物的附加规定 第5部分——托运程序 第5.1章一般规定 5.1.1 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 5.1.2 集合包件和成组货物的使用 5.1.3 未清洁的空包装或组件 5.1.4 混合包装 5.1.5 对第7类物质的一般规定 5.1.6 货物运输组件内的包件 第5.2章包件(包括中型散装容器)的标记和标志 5.2.1 包件(包括中型散装容器)的标记 5.2.2 包件(包括中型散装容器)的标志 第5.3章货物运输组件的标牌和标记 5.3.1 标牌 5.3.2 货物运输组件的标记 第5.4章单证 5.4.1 危险货物运输单证 5.4.2 集装箱/车辆装载证明
5.4.3 装船所需的单证
5.4.4 其他要求的信息和单证
5.4.5 危险货物多式联运的表格 第6部分——包装、中型散装容器 、大宗包装、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和公路罐车的 构造和试验 第6.1章包装(适用第6.2类物质的除外)的构造和试验规定 6.1.1 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 6.1.2 包装类型的制定代码 6.1.3 标记 6.1.4 包装规定 6.1.5 包装的试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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