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预算编制标准-国有资产管理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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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渝财资产〔2011〕41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预算编 制标准 ( 试行 )》 的通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的预算编制管理,进 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 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 、 精细化,经研究,我局制订了 《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预算编制标准 ( 试 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 我局反映 。

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预算编制标准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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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 配置预算编制标准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编制标准, 保障履行职能需要 、 优化资源配置 、 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 机结合,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 办发〔2006〕220号)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 、 人大机关 、 行政机 关 、 政协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民主党派和群团以及市级 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预算 编制 。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办公设备是指为满足履行日常职能需要 的一般性办公家具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等,不含履行特殊职能需要 的设施 、 设备等,范围包括:

(一)办公家具,具体分为:

办公桌椅 、 文件(书)柜 、 沙发 、 茶几等由办公室 、 会议室 和其他房间配置等使用的各类家具 。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具体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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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 、 打印机 、 复印机 、 速印机 、 扫描仪 、 传真机 、 会议 室扩音系统 、 投影机 、 摄照设备和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十大类 电子电器设备 。

(三)空调设备,具体分为:中央空调和分体式空调 。 第四条 配置遵循的原则

科学合理 、 经济适配 、 有效利用 、 厉行节约 、 节能环保 。 第五条 各类设备配置的具体预算编制标准

一 、 办公家具

(一)办公室家具

本标准所称办公室家具包括:办公桌椅 、 沙发(含茶几) 、

茶水柜 、 书柜 、 文件柜 、 保密柜 、 衣柜以及小型会议桌椅等 。

1 、 厅级(含副职)标准为每人13000元 。

2 、 处级(含副职)标准为每人9000元 。

3 、 处级以下标准为每人4000元 。

(二)会议室家具

本标准所称会议室包括:一般会议室 、 接待室 、 党组(委) 会议室等 。

1 、 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50元的标准 配置各类家具;

2 、 面积41-1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的标准配 置各类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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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50元的标准配 置各类家具 。

(三)其他房间家具

除办公室和会议室以外其他房间 、 部位安置的家具,根据实 际需要选配 。

二 、 办公自动化设备

(一)计算机

1 、 台式计算机:包括一般办公和特定目的的工作需要配备 的台式计算机,总数按编制人数(以下简称编制人数)确定上 限,单价不超过6000元;因工作特殊需要,可适当增加台式计算 机数量 。

2 、 便携式计算机,总数按编制人数的20%确定上限,单价 不超过8000元 。

单位外勤岗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 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

(二)打印机

提倡有局域网的单位使用网络打印,打印机总数按编制人数 的20%确定上限,其中A3幅面打印机不超过打印机总数的50%; 未使用局域网的单位打印机总数按编制人数的60%确定上限,其 中A3幅面打印机不超过打印机总数的30% 。

A3幅面每台不超过15000元,A4幅面每台不超过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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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印机

数量按编制人数的5%确定上限,每台不超过20000元 。 (四)速印机

每单位仅限文印室配置1台 。 因部门业务职能和工作性质有 特殊要求的可增配1-3台 。 每台不超过40000元

(五)扫描仪

数量按编制人数的5%确定上限,每台不超过2000元 。 (六)传真机

数量按编制人数的20%确定上限,每台不超过2000元 。

(七)会议室扩音系统

会议室扩音系统包括调音台 、 功放 、 音箱 、 话筒等基本设 备,按会议室面积确定相应标准(详见附件1) 。

(八)投影机

原则上配置便携式投影机,数量按编制人数的2%确定上 限 。 因部门业务职能和工作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可增配 。 每台不超 过20000元 。

(九)摄照设备

一般摄照设备:照相机数量按总编制人数的10%确定上限, 每台不超过4000元;摄像机数量按编制人数的2%确定上限,每 台不超过10000元 。

单位内新闻 、 宣传等机构可以配备1套性能较高的摄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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