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固定动火区域的通知
各部门、工区:
为了规范非生产区域的建设施工项目管理,根据“鲁安监函字〔2015〕79 号”要求,经公司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组共同确认,报公司主管安全领导批 准,确定以下区域为固定动火区,通知如下:
一、 范围:主装置区域为固定动火一区;凉水塔、配电室、机柜间区域 为固定动火二区。
二、 动火工具、种类: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电钻等进
行 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
三、 防火责任人:成品工区长
四、 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1、固定动火区内严禁放置与作业无关的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
物。
2、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上动火作业,应进清
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人员应有相应作业类别和准操项目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
证》,动火时应指定专人监火。带徒作业时,师傅应在场监护。
4、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
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
间距不应小于 5 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米,并不得在 烈日下 曝晒。
6、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其
通过后再开始动火作业。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
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9、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
场,
11、接到任何人停止动火通知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待安全环保部允许
动火后方可继续动火。
12、GB-30871、GB-50484 的其他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7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