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机构妇女心理保健专科建设和管理指南
( 试行稿 )
一 、 目的
为指导和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妇女心理保健专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依据《中国人民 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2 年 )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2011-2020)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 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 、 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 南 。
二 、 业务介绍
为青春期 、 孕期 、 产后以及更老年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女性,提供心理评估和心理咨 询;为有心理问题或障碍者提供心理干预及转诊等服务;开展个体和群体健康教育,普及 心理保健知识,预防心理疾病 。
三 、 工作内容
1 .掌握辖区妇女心理问题及疾病发生状况和影响冈素,了解辖区妇女心理保健服务提
供现状,制定工作方案并实施 。
2 .开展心理评估,筛查心理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 心理咨询等服
务 。 对常见女性心理问题和障碍,提供评估 、 心理咨询和干预:对严重心理问题者提供转 诊及随访;有条件的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心理治疗 。
- 3 .开展团体心理干预 。 为筛查发现有心理问题的妇女及其亲属提供团体心理辅导 。
4 .结合孕妇学校 、 健康大讲堂等形式定期开展女性心理健康教育 。 开展辖区心理健康
教育活动,普及妇女心理健康知识 。
- 5 .与辖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的精神卫生科建立业务联系 。
6 .开展培训,推广心理评估 、 心理问题筛查 、 团体心理辅导等适宜技术和新技术,对
辖区妇女心理保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
7 .收集 、 分析 、 上报和反馈辖区妇女心理疾患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
8 .开展妇女心理保健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
四 、 服务要求
( 一 ) 人员配备与资质
妇女心理保健专科至少配备 2 名执业医师, 1 名执业护士 。
执业医师应具备妇女保健 、 精神卫生和医学心理专业知识与技能 。 护士应接受心理专 科岗前培训,掌握常用心理测量 、 心理放松训练 、 心理康复训练等基本技能 。 专科所有人 员均应定期接受妇女心理保健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
专科负责人应当由具有从事妇女心理或妇女保健专业 5 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
行政管理能力,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
有能力的机构可设立学科带头人 。 学科带头人应当有丰富的医疗 、 保健 、 教学 、 科研
工作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从事妇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