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DL5000-9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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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designing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DL5000—94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ik部 施行日期:1994年4月9日

关于发布秋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4] 97号

为适应我国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原能源部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对《火力发电厂设计技 术规程》SDJ】一84进行修订。

这次修订工作,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广泛吸收近年来我国电力生产运行 和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科研成果和国外先进技术,反映了运行、施工、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1992年10月,原能源部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召集有关单位,对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 形成了报批稿,经部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标准编号为DL 5000-94。

本规程是火力发电厂设计的主要技术标准,应认真执行。规程中部分条款是指导性的, 可因地制宜,根据具体工程条件实施。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程SDJ 1-84即行废止。

本规程由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

1总则

1.0.1为了在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统一 和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技术先进,能够实现安全、 经济、满发、稳发和满足环保要求.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大的综合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 程。

各电力设计、施工、生产单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在确定设计原则、安排建设程序、学 握建设标准时,均应遵守本规程。

1.0.2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必须树立全局观点,依靠技术进步,认真勘测、精心设计,不 断总结经验,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的新材料、新设备、新 工艺、新布置、新结构,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 和生活条件,做出最优方案,为提高发电厂的可靠性、经济性、劳动生产率和文明生产水平, 为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节约材料、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打下基础,并为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1.0.3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发电厂设计的程序应为:初步 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报批和批准手续。

1.0.4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新建或扩建的凝汽式发电厂的设计以 及高温高压及以上参数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的设计,安装上述机组的发电厂改建工程的设计 可参照使用。涉外工程要考虑供货方或订货方所在国的情况,可参照使用本规程。

1.0.5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应以煤为主要燃料。设计和校核煤种及其分析数值是设计的基本

依据,影响设备和系统选择、工程造价、发电厂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应充分重 视,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合理确定,使其能代表长期实际燃用煤种。燃煤发电厂锅炉点火 与低负荷助燃用的油或天然气成有可靠的来源。

燃烧低热值煤(低质原煤、洗中煤、褐煤等)的凝汽式发电厂宜建在燃料产地附近:有条 件时,应建矿口发电厂。矿口发电厂所在的煤矿区,应有足够的可采储量和可靠的开采量, 其规模应能连续供应发电厂规划容量所需燃30年及以上。

对运煤距离较远(超过1000km)的发电厂,宜采用热值高于21.0MJ/kg的动力煤。 对位于环保标准要求高的地区的发电厂,宜采用硫分低于1%的优质煤。

无烟煤或易结焦等煤种,宜集中供某些发电厂燃用,并应采取使锅炉能安全运行的相应 措施。

1.0.6在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设计中,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 结构和运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特点,作全面考虑,注意统一和协调。

1.0.7发电厂的机组容量应根据系统规划容量、负荷增长速度和电网结构等因素进行选择。 最大机组容量不宜超过系统总容量的10%o对于负荷增长较快的形成中的电力系统,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选用较大容量的机组。对于已形成的较大容量的电力系统,应 选用高效率的300MW、600MW机组。

1.0.8发电厂机组的调峰性能,特别是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指标应满足电力系统运行的需 要,务有关辅助设备的选择和系统设计也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1.0.9发电厂的机组台数以不超过6台、机组容量等级以不超过两种为宜。同容量机、炉宜 采用同一制造厂的同一型式或改进型式,其配套设备的型式也宜一致。

新建发电厂宜根据负荷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两期建成。大型发 电厂宜多台大容量、高效率的同型机组一次设计、连续建成。

1.0.10当有供热需要,且供热距离与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发电厂应优先考虑热电联产。 1.0.11发电厂的建厂地点、规划容量、本期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选用机组容量、联网方式、 燃料来源和品种、投资控制指标等,应以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作为依据。在设 计过程中,若因具体条件变化,必须改变原有规定时,应及时报请原审批单位审定。 1.0.12在确保安全发电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当条件合适时.发电厂可考虑与邻近工业 企业或其他单位协作,联合建设部分工程设施。

1.0.13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做到全厂生产和生活设施的完整性和总体一致性。当分期建设时, 每期工程的设计,原则上只包括该期工程必须建设的部分,但必须按规划容量作好统一安排, 以满足各阶段,特别是初期投入运转时运行和检修的需要。对分期施工有困难或不合理的项 目,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在厂址自然条件许可时,设计中不应堵死发电厂扩建的可能性。

1.0.14在发电厂的设计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 法令和规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发电厂排出的废气、废水、灰渣、噪声和排水对环境的 影响。各项有害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当地方能落实灰渣综合利用条件时,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创造条件予以配合,贯彻“贮用 结合,积极利用”的方针。

1.0.15发电厂的抗震设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建厂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和有关规 定需要设防的发电厂,工艺和土建设计必须按照有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抗震和 减少震害的措施。

1.0.16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对所需要的主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和系统进行整体协调,提出技

术要求,并根据同类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供货条件、价格以及制造厂的业绩和技术服 务质量择优选用。在条件合适时,应优先选用标准系列产品和节能产品。 1.0.17在发电厂设计中,应枳极采用经过审定的标准设计、典型设计和通用设计。 1.0.18在发电厂设计中,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的规定。

2厂址选择

2.0.1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工作应按规划选厂和工程选厂两个阶段进行,并分别作为初步可行 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规划选厂应以中长期电力规划为依据:工程选厂 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 2.0.2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根据中长期电力规划、燃料供应、运输条件、地区自然条件、 环境保护要求和建设计划等因素全面考虑。在选厂工作中,应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与农业、 其他工业、国防设施和人民生活等方面的关系。有条件时,宜靠近城镇。 2.0.3在选择发电厂的厂址时,应研究电网结构、电力和热力负荷、燃料供应、水源、交通、 燃料及大件设备的运输、环境保护要求、灰渣处理、出线走廊、地质、地震、地形、水文、 气象、占地拆迁和施工等条件,拟订初专方案,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 提出论证和评价。

在规划选厂阶段,当有多个推荐的厂址时,应对各厂址的建设顺序和规模提出意见。 在选定厂址时,应对建设规模和建成期限提出意见,并对装机容量提出建议。 2.0.4选择厂址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还应注意少拆迁房屋,减 少人口搬移,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2.0.5厂址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如低于上述标高时,厂区应有防洪围堤 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频率为1%的高水位(或潮位) 加重现期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江、河旁的发电厂, 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0.5-1.0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防 洪堤的堤顶标高可参照海滨发电厂确定。防洪堤的设计标准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历史上出现的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 安全超高确定。当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围堤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山洪设计。 2.0.6选择厂址时,应对厂址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勘探。在规划选厂阶段, 以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调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少量勘探工作,查明厂址区域的主要 不良地质条件,对拟选厂址的区域稳定性作出评价:在工程选厂阶段,还应根据厂址场地的 复杂程度,选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原位测试等手段,确定影响厂址稳定性的工程地质条 件,对厂址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地质条件作出评价。

2.0.7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应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确定,下 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危险性分析:

2.0.7.1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0.7.2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燃划容量大于600MW的发电 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0.73规划容量大于2400MW的发电厂,且其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时,应进行烈度复核。 2.0.7.4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或等于600MW的发电厂,应进行烈 度复核或地震危险性分析。

2.0.7.5由设计归口主管部门确定为属于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

复核或地震危险性分析。

2.0.8发电厂厂址不应设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9度以上地震 区: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不宜建在9度地 震区。

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

空区上。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应注意不破坏自然地势,避开有 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2.0.9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且 应不受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 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 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2.0.10直流供水的发电厂应靠近水源,并应考虑进排水对水域航运、环境、生态和城市生活 用水等方面的影响。

2.0.11在靠近煤源且其他建厂条件良好而水资源匮乏的地区,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 时,可考虑采用空冷汽轮机组。

2.0.12选择厂址时,应落实燃料和大件设备的运输条件。对燃料采用铁路运输的发电厂,应 考虑发电厂的铁路专用线便于同国家铁路线或其他工业企业的专用线相连接,其连接距离宜 短捷,并应避免建造大型桥梁、隧道,或与国家铁路线交叉:对燃料采用水路运输的发电厂, 应根据船舶的吨位和泊位,在厂址范围内或其附近选择河道稳定、水流平缓、水域开阔、水 深适当、地质良好的地段作为码头的位置。对距燃料产地较近的发电厂,应考虑采用长胶带 输送机或汽车运煤的可能性。

当燃料、大件设备和建筑材料采用水路运输时,发电厂可不设铁路专用线。 2.0.13选择燃煤发电厂的厂址时,必须选择合适的贮灰场。贮灰场应不占或少占农田,不任 意占用江河、湖泊的蓄洪、行洪区,并满足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贮灰场的总库容量应能存放按规划容量计算20年左右的灰渣量。贮灰场一般应分期分 块建设,初期库容、征地等以能存放按本期容量计算10年左右的灰渣量:为宜。 2.0.14选择厂址时,应充分考虑出线条件,按发电厂接入系统的规划要求,留有足够的出线 走廊。

2.0.15发电厂厂址应考虑选择在大气扩散稀释能力较强、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较小的地区。 2.0.16在选择厂址时,应注意发电厂与其他工业企业所排出的废气、废水、废渣的相互影响。 2.0.17发电厂宜位于附近城镇或生活区按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选择发电厂生活区的位置时,应考虑职工生活的方便。对位于城市及其近郊的发电厂, 生活区宜结合城市规划进行安排。

2.0.18在确定厂址时,应取得有关部门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文件,主要有土地使用、燃料和水 源供应、铁路运输及接轨、公路和码头建设、输电线路及供热管网走廊、环境保护等。 若厂址附近有机场或军事设施,在确定厂址时,除考虑其影响外,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 部门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文件。

3.1 一般规定

3.1.1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发电厂的生产、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厂址及其附近地区 的自然条件和建设计划,按批准的发电厂规划容量.对厂区、施工区、生活区、水源地、供 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灰管线、贮灰场、灰渣综合利用、交通运输、出线走廊、供热管 网等,从近期出发,考虑远景,统筹规划。

3.1.2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全厂生产用地、厂前区用地、生活区 用地和施工用地的面积,应遵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发电厂用地范围应根据建设和施工的需要,按规划容量确定。发电厂用地宜分期分批征 用。

3.1.3发电厂的总体规划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工艺流程合理: (2)交通运输方便:

(3)处理好厂内与厂外、生产与生活、生产与施工之间的关系:

(4)与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

(5)方便施工,有利扩建:

(6) 在方便运行的条件下,减少场地的开拓工程量:

(7)工程造价低,运行费用小,经济效益高。

3.1.4发电厂的总体规划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3.1.4.1按功能要求分区。例如:燃煤设施区、主厂房区、配电装置区、辅助生产设施区、 厂前区、生活区、施工区等。

3.1.4.2各区内建筑物的布置应考虑日照方位和风向,并力求合理紧凑。辅助和附属建筑宜 采用联合布置和多层建筑,厂前区和生活区亦宜采用多层建筑。

3.143注意建筑物空间的组织及建筑群体的协调,从整体出发,美化环境。 L4.43. 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规划,利用生产区、厂前区和生活区的空闲场地植树种草。绿 化用地系数可按不低于厂区占地面积的】0%考虑,但不应为绿化而任意扩大厂区占地面积。 3.1.4.5屋外配电装置裸露部分的场地可铺设草坪或碎、卵石。对煤场、灰场等会出现粉尘 《扬的区域,除采取防尘措施外,有条件时应植树隔开。

3.1.5发电厂厂区和生活区的建筑物布置应符合防火要求。

务生产建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最低耐火等级按表3.1.5执行。 表3.1.5建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最低耐火等级

序号 建 筑 物 名 称
生产过程中的
火灾危险性
最低耐火等级
(一)主要生产建筑物
1
主厂房
T 二级
2 吸风机室
T 二级
3 除尘构筑物 T 二级
4 烟囱 T 二级
5 屋内卸煤装置 丙 二级
6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 丙 二级
7 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 丙 二级
8 干煤棚,解冻室 丙 二级
9 点火油罐和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
油)
丙 二级
10 单元控制室(集中控制楼),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
网络控制楼),通信楼,继电器室
戊 二级
11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大于60kg的设
备)
丙 二级
12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小于或等于
60kg的设备)
T 二级
13
屋外配电装置,微波塔
丙 二级
14 变压器室,冷油器室 丙
一级
15
总事故贮油池
—-
二级
16
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戊
二级
17 灰浆、灰渣泵房,沉灰池 戊 二级
18
生活、消防水泵房
戊
二级
19
进水建筑物
戊 二级
20 冷却塔 戊 二级
21
化学水处理室
戊 二级
22 翻车机室
丙 二级
(二)辅助厂房和构筑物
1
启动锅炉房
丙
二级
2 油处理室,露犬油库 丙 二级
3 乙块站,制氢站,贮氢罐 甲 二级
4
制氧站,贮氧罐
乙 二级
5 空气压缩机室(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式) 戊 二级
6 空气压缩机室(有油润滑) T 二级
7
修配场(锻工、枷焊车间)
T
二级
8
修配场(金工车间)
戊 二级
9 热工、电气、金属试验室 T 二级
10 天桥 戊 二级
11 天桥(下设电缆央层时) 丙 二级
12 变压器检修间 丙 二级
13 排水、污水泵房 戊 二级
14
务分场维修间
戊
二级
15 污水处理构筑物
戊 二级
(三)附属建筑物
1 办公楼 — 三级
2 材料库 丙 三级
3 材料库棚 戊 三级
4 机车库 T 二级
5 汽车库,推煤机库 T 二级
6 消防站 戊 二级
7 警卫传达室 — 三级
8 自行车棚 — 四级

注:1)本条按戊类系考虑采用阻燃电缆。

3.2厂区规划

3.2.1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包括生产区规划和厂前区规划两个部分。

生产区规划,应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以主厂房为中心,结合各生产设施及系统的功 能,分区集中,紧密配合,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

厂前区规划,应以方便管理为原则,合理布置行政管理和生活福利等建筑,做到与生产 区联系方便、环境清静、生活便利、厂容美观。

当单独设置厂前区时,厂前区用地面积应根据规划容量,按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的规定严格控制。

3.2.2发电厂厂区建筑物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防火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及有关环 境保护的原则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3.2.2.1主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的适中地位,当采用直流供水时,宜靠近水源。主厂房和烟囱 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地段。有条件时,主厂房的固定端和厂前区宜朝向城 镇方向。

采用直接空冷系统的空冷机组,主厂房的朝向应考虑夏季盛行风向对空冷凝汽器散热的 影响。

3.222屋内、外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进出线的方便,尽量避免线路交叉。 3.2.23冷却塔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相邻设施的布置条件及常年的风向等综合考虑。 工程初期冷却塔不宜布置在扩建端。

3.2.2.4贮煤场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2.2.5制狙站、乙炊站、供油和卸油泵房以及点火油罐应与其他辅助生产建筑分开,单独 布置或形成独立的区域。

3.2.2.6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合格后的排水口应远离生活用水取水口,并在其下游,亦可 将排水接入下水道总干管排出。 3.2.2.7发电厂厂区宜有两个出入口,其位置应使厂内外联系方便,并使人流、货流分开。 在施工期间宜有施工专用的出入口。厂区的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厂区的固定端一侧。 3.2.3发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按表323的规定执行。

表323发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序
号
建筑
称
物名
丙、
戊类
筑
耐火
级
丁、
建
等
屋
外
配
电
自
然
通
风
机
力
通
风
露天卸
煤装置
焊钾
车
间、
锻
氢
、
焕
制
站
乙
点
火
油
露
天
油
行政
活福
生
利
铁
路
中心
线
厂
外
道
路
装 部 部 工车 占
立
雄 库 厂
厂
-、
二级
亥 置 塔 塔 间 -、
二级
亥 外

内
盗
迦
主
要
1 、
丙
_、
二级
10 12 10 10 12 12 20 12 10 12 出
时

有
口
无 出口
1.5.
2 、
类
筑
火
级

丁
戊
建
耐
等
12 14 12 20 35 15 12 14 15 25 15 12 14

5~6,
无出
口时
3〜5
无引
有
有出【
道汁
引道
7T
3

屋外
装置
配电 10 12 — 10 2 5 10 12 —
—

1.5
4 主变
W10
12 15 12 15 20 —
—
—
5 压器
或屋
外厂
>
10〜
50
15 20 40 50 60 15 25 25 20 25 —
—
—
用变
压器
— 40 30
6 台) >50 20 25 20 25 30 —
—
—
7 自然
冷却
通风
塔
20 40 O.5D0 40〜
50
25 〜30 2 0 30 25
15
25
8
机力
冷却
通风
塔
35
60
40〜
50
2) 40 〜50
2 5 35 35
20
35
9 15 50 — 15 1 5 10 5
露
煤装
贮煤场
天卸
置或
25〜
30
40〜
45
贮存
煤时
褐
25
25 25 — —
10 制氛
焕站
站、乙 12 14 25 贮
12 12 25 15 25 30 20 15 10
H 贮氢罐 12 15 25 20 25 15 存
褐
煤
时
25
25 12 3) 2
5 25 20 15 10
12 点火油 罐 20 25 25 2 5 4)
— 25 32 30 20 15 10
13 露天油 库 12 15 15 — 5) 15 20
14 -、
二级
10 12 10 25 15 6 7 有
口
出
时
15 政
活
利
筑
行
生
福
建
12 14 12 30 35 25 30 25 25 32 20 7 8 5~6
无
口
3〜
,
出
时
5
有
无
口&
出口
1.5
16 围
墙
5
5
—
10
15
5
5
5
5
5
5
5 5 2 1
注:L 最小间 距应: 欧相 邻两 筑物夕 卜堵的1 位近 距离计 算, 如外墙 有凸 出的 可燃 构件, 则

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1. 两座建筑物,如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最小间距不限,但甲类建筑 物之间不应小于4m。

  2. 高层厂房(高度超过24m,层数大于或等于两层的厂房、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建筑 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3. 两座丙、丁、戊类建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椎, 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堵面枳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 防火间距可减少25%。

  4.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的最 小间距不宜小于50m。

  5.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 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6.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堵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 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 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8.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门 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 不应小于4mo

  7. 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本规程另有规定者除外),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占地面枳总和不超过8000n?(单层域4000n?(多层),或丁、戊类不超过10000n?(单、多层) 的建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当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 过7m时,不应小于6m。

  8. 屋外布置油浸变压器时,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0m:当外墙上在变压器外廓两侧 各3m、变压器总高度以上3m的水平线以下的范围内设有防火门和非燃烧性固定窗时,与 变压器外席之间的距离可为5〜10m;当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上无门窗或无通风洞时,与变压 器外席之间的距离可在5m以内。

  9. 与屋外配咆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工艺确

定。 12. 自然通风冷却塔与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当冷却面枳大于3000m2时,用 大值:当冷却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17?时,用小值。当采用空冷机组时,空冷塔之间或与其 他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取0.5D或40〜50m,机组容量等于或小于125MW的取小值,机组容量 为200MW及以上者取大值。

  1. 冷却塔与主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 当冷却塔不设除水器时,与建筑物(不包括冷却设备)的距离可根据冬季盛行风向

的不利影响适当增大。

  1. 点火油罐与卸油泵和铁路装卸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小于10m和12m。

  2. T内铁路与卸油设备之间的间距,对甲、乙类液体不应小于20m:对丙类液体不

应小于10m。

  1. 卸油泵房与其鹤管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2. 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当冷却塔位于粉尘源全年盛行风向

下风侧时用大值,位于上风侧时用小值。

  1. 管道支架柱或单柱与道路边的净距不小于Imo
  • 1)D为逆流式自然通风冷却塔零米处的直径,取相邻较大塔的直径。

  • 2)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

  • 当盛行风向平行于塔群长边方向时,根据塔群前后错开的情况,可取0.5〜1.0倍

塔长:

当盛行风向垂直于塔群长边方向且两列塔呈一字形布置时,塔端净距不得小于

9m。

  • 3) 为相邻较大贮翅罐直径。

  • 4)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 5)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成组布置,

  • 其贮油罐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5m。

  • 3.2.4发电厂铁路专用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铁路专用线的厂内配线,应按发电厂的规划容量一次规划,分期建设。配线应根据规划

  • 容量时的燃煤量、卸煤方式、锅炉点火及低负荷助燃的用油量和施工需要等确定。

  • 3.2.5发电厂的燃料及货物运输列车,宜优先采用货物交接方式。发电厂不宜设置自备机车。 在严寒地区,当来煤通过国家铁路干线且煤车需要解冻时.可设交接站进行车辆交接,

  • 此时发电厂可设置自备机车。

铁路专用线的运行管理,宜委托铁路部门统一进行。

  • 3.2.6以水运为主的发电厂,其码头的位置、建设规模及平面布置应按发电厂的规划容量、 厂址和航道的自然条件和厂内运煤设施等统筹安排。

    • 码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 码头应设在水深适宜、航道稳定、泥沙运动较弱、水流平顺、波浪和流速作用较小、地

  • 质较好的地段,并宜与陆域的地形商程相配合。

码头前沿应有足够开阔的水域。码头与冷却水进、排水口之间宜保持适当距离。

  • 3.2.7发电厂厂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3.2.8厂内务建筑物之间,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设置行车道路、消防车通道和人 行道。

主厂房、配电装置、贮煤场和油罐区周围应设环行道路或消防车通道。容量为300MW 及以上机组在炉后与除尘器之间应设置道路。

采用间接空冷系统的空冷塔周围应设环形道路。

3.2.9厂区主要出入口处主干道行车部分的宽度,宜与相衔接的进厂道路一致,或采用7〜 9m:主厂房周围的环行道路宽度,宜采用6〜7m:次要道路的宽度宜为3.5〜4m。通向建筑 物出入口处的人行引道的宽度宜与门宽相适应。

依靠水路运输,并建有重件码头的大型发电厂,从重件码头引桥至主厂房周围环行道路 之间的道路,其宽度宜采用6〜7m。

3.2.10厂内主要道路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沥青路面。

3.2.11厂区围墙的平面布置应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力求规整和美观。

3.2.12屋外配电装置、制翅站、油罐区、危险品库等应设有围栅。油罐还应设有防火堤或防 火墙。

3.2.13发电厂厂区的竖向布置,应根据生产要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场地标高等综 合考虑,并符合下列要求:

3.2.13.1在不设大堤和围堤的厂区,主厂房区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 位 0.5m.

3.2.13.2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及道路等标高的确定,应满足生产使用的方便。地上、 地下设施中的基础、管线、管架、管沟、隧道及地下室等的标高和布置,应统一安排.以达 到合理交叉,维修、扩建便利,排水畅通。

3.2.133应使本期工程和扩建时的土石方工程量最小,地基处理和场地整理设施费用最少, 并使填方量和挖方量接近平衡。在填、挖方量无法达到平衡时,应落实取土或弃土地点。 3.2.13.4厂区场地的最小坡度及坡向以能较快排除地面水为原则,应与建筑物、道路及场地 的雨水客井、雨水口的设置相适应,并按当地降雨量和场地土质条件等因素来确定。 3.2.13.5山坡地区发电厂的竖向布置,应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地形,节省土 石方量并确保边坡稳定。

3.2.14当厂区自然地形的高差大于3%时,可采用阶梯布置。阶梯的划分,应考虑生产需要、 交通运输的便利和地下设施布置的合理。在两台阶交接处,应根据地质条件充分考虑边坡稳 定的措施。

3.2.15厂区场地排水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符 合下列要求:

3.2.15.1场地的排水系统设计,应按规划容量全面考虑,并使每期工程排水畅通。厂区场地 排水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雨水口接入城市型道路的下水系统的主干管客井内.或采用明沟 接入公路型道路的雨水排水系统。在有条件时,应采用自流排水。对于阶梯布置的发电厂, 每个台阶应有排水措施。对山区或丘陵地区的发电厂,在厂区边界处应有防止山洪流入厂区 的设施。

3.2.15.2当室外沟道高于设计地坪标高时,应有过水措施,或在沟道的两侧均设排水设施。 3.2.15.3煤场的周围应设排水设施,并应有澄清池和便于清理煤泥的措施。

3.2.16生产建筑物底层标高,宜高出室外地面设计标高150〜300mm,并应根据地质条件考 虑建筑物沉降的影响。

3.2.17厂区内的主要管线和管沟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集中布置,并留有足够的管线走廊。 管线和管沟宜沿道路布置。地下管线和管沟一般宜敷设在道路行车部分之外。

3.2.18地下管线及架空管线的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1)流程合理并便于施工及检修:

(2) 当管道发生故障时,不致发生次生灾害,特别是防止污水渗入生活给水管道和有害、 易燃气体渗入其他沟道和地下室内:

  • (3)避免遭受机械损伤和腐蚀:

  • (4)避免管道内液体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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