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那些可以填充的物品,其容量小于 500 毫升或大于 10 升;
b. 那些板片、薄膜及其它无法填充的物品,或者那些难以确定其接触面积与接触食品数量之比的物品。
3.5 对于那些在清单第 3 列内没有给出数字化指标的物质,迁移总值 (10 毫克 / 平方分米 ) 应视为极限值。 不过,在下列情况下,该极限值为 60 毫克 / 千克:
a. 那些可以填充的物品,其容量最小为 500 毫升,最大为 10 升;
b. 那些可以填充的物品,其与食品的接触面积难以估算;
c. 那些盖、垫圈、堵塞以及其它封闭装置。
3.6 对于那些可以归属于具有同一基本结构的某一物质群 [ 例如丙烯酸盐(或酯),酞酸盐(或酯), 重金属的某些化合物)的物质,当它们用于组成该群的某些物质时,清单中所列的迁移极限值,应视为该 群的极限值。这些极限值列在清单内时,在数值之后标有字母 “T” (总值)。
- 3.7 关于清单内所列的铝盐、铵盐、钙盐、铁盐、镁盐、钾盐、酸式钠盐以及各种苯酚和醇的使用,其 迁移总值不得超过 60 毫克 / 千克食品或 10 毫克 / 平方分米。
对于各种酸式锌盐(包括复盐和酸式盐 ) ,以及容许的各种苯酚和醇,实行一种群的总的特定极限值 (SML) ,即 25 毫克 / 千克(以锌表示的)。
各种游离酸的极限值必须予以遵守。
3.8 所有物品和材料中所含的各种物质,必须符合特定迁移极限值 (SML) ,或者符合残余物质的最大允许 剂量 (QM) 。如果为某种物质给出了上述两种极限值,只有在无法确定 SML 值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QM 值。
3.9 应该按照《瑞士食品手册》( 2002 年版)2 确定的规则,检查是否遵守迁移极限值。参照实行建立在 科学数据基础上的、得到普遍承认的传播 / 散发的样品 / 范例,也可确定迁移极限值。必须通过试验方式来 验证某种物品或材料不符合迁移极限值的要求。
清单中所用缩略语的含义如下:
DL = 分析方法检测范围 / 极限
EO = 环氧乙烷(乙烯化氧,氧丙环)
NCO = 异氰酸盐群 / 基
QM = 材料或物品中残余物质最大允许数量
QM (T) = 按所指物质组群(基)总体表示的材料或物品中残余物质最大允许数量
QMA = 按与食品接触面积毫克 /6 平方分米表示的材料或成品中残余物质最大允许数量
2 未发表在《政府公报汇编》内;可以从联邦建设和后勤局联邦政府出版物销售处获得,地址是:伯尔尼 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