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第三章洪水标准 第四章堤坝顶安全超高 第五章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及其他 附录参考资料汇编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平原、滨海部分)
SDJ217—87 编写说明
前 言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是设计规范 系列的组成部分,总结了我国平原、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建设的基本经验,体现了现阶段国家的经济技 术政策,对平原、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建设具有指导作用。有关编制工作,由原水利部规划设计管理局 委托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承担。
编制工作自1981年开始。编制组根据编制大纲的要求,曾分赴四川、黑龙江、河北、天津、浙江、福 建、广东、湖南、湖北、江西等十省市的水利部门收集资料,征求意见,并总结了江苏省平原、滨海地区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经验。在此基础上于1982年完成《等级标准》初稿。同年九月江苏省水利学会组织 各市水利学会,并邀请部分大专院校同志进行讨论,形成送审稿,分发全国有关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此 后陆续收到长办、淮委、珠委、天津院及山东、辽宁、浙江、广东、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江西等十 三个部属院(委)和省院的书面意见,于1983年对送审稿作了一次较大修改,完成送审修改稿。1985年3月 下旬,原水电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送审修改稿审查会,有27个单位40位专家参 加,提出了许多意见,并据以对送审修改稿的章节、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和修改。1986年9月原水电部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又在江苏省常熟市召开了报批稿鉴定审查会。会议认为报批稿较好地反映了我国平 原、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经验和水平,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水电部颁布试行。1988年元 月原水电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在京邀请了原水电部几位总工程师,有关司局和流域机构部分同志共同审 议定稿,同年3月经部长批准,颁布试行。
本编制说明主要是对《等级标准》的一些条文作必要的解释,并简要地闸述编制这些规定的原则和依 据。对本编制说明,如有意见,请随时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和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本编制说明主要编写者为许业传、王宗德。经伟良写了部分章节。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以下简称《等级标 准》),关系到工程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工程造价和建设速度等许多方面,是设计中遵循自然规 律和经济规律,体现国家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的重要环节。平原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级标准, 必须从国家经济实力出发,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和水利水电建设的具体方针政策,按本标准分 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