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病人收治和转出标准.doc

大小 444.2KB 页数 17 页 格式 DOC

ICU病人收治和转出标准

收治标准

  •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系统、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 加强治疗,有可能挽救其生命的患者

  •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的生命危险,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随时有效 治疗,有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 监护和加强治疗,有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 ICU收治入室对象:原则上为各种危重的急性的可逆性疾病。主要包括:

    1. 急性循环衰竭;

    2. 各种因素所致的急性呼吸衰竭;

    3. 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4. 心跳呼吸骤停复苏后;

    5. 溺水、电击伤复苏后的病人;

    6. 重大手术后需要监测重要器官的生理功能者;

    7. 麻醉意外;

    8. 重型复合性创伤;

    9. 各种类型中毒病人;

    10. 各种类型休克;

    11. 重度妊娠中毒症、羊水栓塞;

    12. 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者;

    13. 主要脏器移植后;

    14. 败血症(Sepsis)

    15. 严重水、电解质及酸碱严重失衡者;

    16. 急性神经系统损伤(包括颅内压力升高);

转出标准

  • 1.生命体征稳定,无需加强监护的患者

  • 2.系统、脏器功能稳定或恢复,无需特殊治疗的患者

  • 3.没有希望恢复健康并提高生活质量的患者

  • 4. 不愿意接受加强监护治疗的患者(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

  • 不适合收住ICU的情况

  • 1.目前无救治可能的急性或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如恶性肿瘤 晚期及脑死亡患者以及不能从ICU的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的患者等(特殊情 况例外)。

  • 2.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期

  • 3.精神病病人

疾病诊疗程序

  • 1、 病人进入ICU后,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及时了解病史,包括入ICU前的 诊治经过以及检查情况等资料并进行体检,提出诊断、治疗、监护方 案。有困难时及时请示上级医师。

  • 2、 经过以上程序,诊疗仍有困难时,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负责向科主任提 出会诊。科主任负责组织科内讨论或全院会诊,必要时可请外院会诊。

  • 3、 会诊后的治疗方案,由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科主 任亲自组织实施。

  • 4、 认真执行事先告知制,加强与病人和家属的沟通,取得其理解、支持。 5、 病人入科6小时内,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与病人家属进行谈话,告知病 人病情的危重程度和可能出现的病情变化,以及将采取的主要诊疗措 施。请病人家属签写《ICU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病危通知单》和其 他相关医疗告知文书。

病人入科、收治与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重症医学科(ICU)资源的高效利用,提高我院ICU的社会和经济 效益,依据卫生部《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参考上级医院 ICU的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初步制订病人收治与管理制度如下: 1、ICU向全院所有临床科室开放,只要符合ICU病人收治指征,均可入住 ICU。

2、病人在收住ICU前,应由原诊治科室提出,经ICU科医师会诊确认具备收住 ICU的指征后,方可收住,任何专科医生未经会诊同意前,无权擅自将病人转 入ICU。

  • 3、病人入住ICU必须由原诊治科室的医护人员护送进入ICU。病情特别危重的 必须有医生和护士共同护送。

  • 4、病人入住ICU,须由其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监护人)签定“ICU住 院病人知情同意书”。

  • 5、入住ICU的病人,不论其何种原发病,原则上均由ICU科医护人员实施诊疗 管理,开出各项诊疗医嘱。专科医生有向ICU医生提出与专科有关的特殊监 护、诊疗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 6、ICU病人的专科情况,由ICU医生提出会诊,专科医生有义务针对本专科情 况及时对病人实施专科诊疗并做好会诊记录。

  • 7、ICU病人病情稳定后,按“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仍由原诊疗科室接收 回病房。如原专科病情已缓解或基本缓解,则由ICU科医生根据病人当前的主 要病情转入相应专科病房。

  • 8、从急诊科直接收住ICU的病人,病情缓解后,由ICU科医生根据病人当前的 主要病情转入相应专科病房。

  • 9、在治病人经ICU科医生确定病情缓解,生命体征稳定,可以转出ICU后,与 相应专科联系,协商并共同决定病人转科。并由ICU医生开出转科医嘱

  • 10、为安全医疗,未经ICU医生确认的病人,任何专科医生无权擅自将病人转 出ICU。

  • 11、ICU病人的平均住院时间应不超过7±3天。

  • 12、为了保证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入住ICU的病人入院初始住院费应不低于1 万元。

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

ICU 收治范围:

  1. 急性、可逆、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

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1. 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

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1. 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到

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1. 具体的收治标准详见《重症医学科患者收治标准》。

ICU 不适合收治的病人:

  1. 脑死亡者;

  2. 合并急性传染病或有精神异常的病人;

  3. 无急性症状的慢性病病人;

  4. 晚期恶性肿瘤病人;

  5. 外科原发病未处理且对继续治疗有不利影响者;

  6. 疾病终末期治疗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抢救者;

  7. 急性传染病;

  8. 持续性植物状态。

ICU 具体收治标准

一、心搏骤停

心搏骤停经抢救心肺复苏后恢复自主心律,应收入ICU继续进行监护与治 疗(要求心率、律、血压基本稳定,适合搬运转移。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 博如肿瘤晚期、疾病终末期的心脏停博者)。

二、休克

  • (一)各类休克(低血容量性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

  • 克等),经积极液体复苏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或伴下列情 况者:

    1. 意识障碍; 
    
    2. 血压依赖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维持; 
    
    3. 少尿6小时以上,无尿2小时以上; 
    
    4. 严重的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 
    
  •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

    • (一)临床有明显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危及生命,需要呼吸机治 疗抢救;

    • (二)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且经内科对症处理后无缓解或加重 者,如伴有昏迷、休克、心衰等:

        1. PaO2 <8kPa(60mmHg);
        1. PaCO2 >6.6kPa(50mmHg);
    • (三)慢性呼吸功能不全失代偿,出现严重缺氧、肺性脑病,需开放气道 和机械通气者。

四、急性心功能不全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 急性左心功能衰竭;

  2. 急性肺水肿;

  3. 心源性休克(泵衰竭);

  4. 急性心包填塞(心脏压塞)。

  • 五、急性心肌梗死(包括不稳定性心绞痛)伴有心衰、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恶 性心律失常。

六、严重心律失常

临床上有症状伴(或)有严重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快速性心律失常或慢 速性心律失常。对频发室性或房性早搏是否收入ICU,应请示主治医师以上

医师决定。

七、急性肾功能不全

有明确急性肾功能不全之病因,并有下列临床表现者:

  • 1.24小时尿量<400毫升,每小时尿量<17毫升或无尿;

  • 2.血钾>6.0mmol/L及心电图出现T波高尖等高血钾表现;

  • 3.血肌酐、尿素氮急剧增高。

  • 4.考虑我院目前血透室不收治新病人行血液透析的情况,上述病人建议转院 治疗。

八、大出血

  • 1.出血性疾病引起的严重急性出血并发症:如消化道、呼吸道、泌尿道、颅

  • 内出血等;

    • 2.上消化道出血:突发大量呕血,或出现低血压(收缩压< 10.7kPa或
  • 80mmHg),面色苍白,皮肤湿冷等休克表现者;

    • 3.咯血引起突发窒息或呼吸困难、紫绀等危重症状;

    • 4.各部位创伤后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如肝、脾破裂,肾挫裂伤,血胸等。

  • 九、重型颅脑外伤及伴有意识障碍的脑血管意外

十、重症胰腺炎

十一、各种高危病人(包括老年人)手术后监护

  1. 各种复杂、大型手术后的危重病人;

  2. 围手术期心功能不全或有严重心律紊乱、急性肺功能不全、难以纠正的 酸碱或电解质紊乱者;

  3. 术中大出血、有缺氧表现者;

  4. 需行呼吸管理和(或)呼吸支持的病人(不包括麻醉复苏问题);

  5. 各类休克的病人;

  6. 各种复合伤和多发伤的病人。

  7. 全麻3小时以上的大手术病人(需术前预约)。

十二、危重创伤、多发伤

危重创伤、多发伤在伤后24时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危重创伤合并创伤后休克,收缩压小于10.7kPa(80mmHg);

  2. 有窒息史,呼吸异常,需手术开放气道或机械通气者;

  3. 有心跳骤停者;

  4. GCS小于8分钟,瞳孔散大,或仍表现意识障碍者;

  5. 多发伤,伤情危重者。

十三、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 (一)临床各科危重病出现严重电解质紊乱,如高血钾,低血钾,高血钠,

低血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高血钾症:血钾>6.0mmol/L,有心电图变化,如窦房或房室阻滞,T波 高尖,QRS波增宽,室颤,心搏骤停;

  2. 低钾血症:血钾<2.5mmol/L(周期性麻痹除外),同时伴有心电图改 变,如T波增宽,低平倒置,出现U波及Q-T间期延长,伴室性心律失 常;

  3. 高钠血症:血钠> 155mmol/L,伴烦躁,谵妄或昏迷;

  4. 低钠血症:血钠< 125mmol/L,伴意识障碍,如淡漠、嗜睡,昏迷;

  5. 其他:低镁血症,高镁血症,低钙血症,高钙血症,均系肝、肾、内分 泌、肿瘤、胰腺疾病等部分征象,出入ICU指证应根据原发病决定。

  • (二)严重酸碱失衡:双重性或三重性酸碱失衡同时并存,或需用机械通气 者。

十四、急性中毒( CO 、药物或其他)

  • 出现下列各系统症状体征之一:
  1. 神经系统:昏迷、谵妄,惊厥,瘫痪;

  2. 呼吸系统:急性呼吸衰竭,如:呼吸肌麻痹、窒息、急性肺水肿,需用 机械通气者;

  3. 循环系统:各种严重心律失常,心搏骤停,休克,心肌梗死;

  4. 泌尿系统:急性肾功能衰竭,少尿甚至无尿;

  5. 血液系统:严重溶血性贫血,急性粒细胞缺乏,严重贫血、严重出凝血 功能障碍。

十五、各种临床危象状态: 高血压危象、甲状腺危象、肾上腺危象、糖尿病酮 症酸中毒、严重高或低血糖昏迷、垂体危象、高热危象(恶性高热)等。

十六、中枢及周围神经病至呼吸或循环不稳定,需要器官功能支持者。

十七、各种原因引起的多器官功能不全综合征。

十八、其他

  • (一)电击伤或雷击伤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 电击伤后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成功者;

  2. 电击伤后出现严重心律失常;

  3. 需在ICU内观察防治各种并发症。

  • (二)溺水
  1. 凡出现意识障碍、心脏骤停,心肺复苏成功者;

  2. 需开放气道机械通气;

  3. 循环障碍、严重心律失常;

  1. 因脑缺氧、脑水肿而出现持续昏迷。

(三)中暑

重度中暑伴意识障碍、抽搐、休克、少尿、DIC和心衰任意一项者。 十九、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患者符合入住 ICU 条件者。

重症医学科患者转入、转出管理制度

  • 一、ICU转入程序:

    1. ICU转入的患者包括从急诊收入、其它临床专科转入和手术麻醉科转

入。

  1. 除手术后麻醉复苏的患者外,急诊和其它临床专科的患者转入(收入)

ICU前,一般需有ICU专科医师会诊,经确认符合收治ICU标准的,方可收入。

  1. 对轻症外伤、无经济能力以及不能从ICU到监护治疗中获益的终末期患

者,首诊医师不应建议入ICU。需急诊手术的重症患者,应先由手术科室收住入 院,手术后视病情再转入ICU。

  1. 确定转入(收入)ICU救治的患者,急诊患者由ICU会诊医师向患者或其

家属实施入住前告知并开具住院单,临床专科转入ICU的患者须经ICU医师会诊 并实施转入前告知后,方可转入ICU。

  1. 患者转送ICU前,原就诊科室经管医师必须确认患者的循环相对稳定,

并有必要的呼吸支持和监护设施。转送前应先电话通知ICU,做好接收患者的准 备。转送途中由原就诊科室医师或(和)护士护送。

  1. ICU医师和护士在接到患者转入的通知后,应在ICU入口缓冲区等候,接

收患者后,应对患者病情进行快速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抢救和护理措施,然后护 送到床位后继续抢救。

  1. 患者转入后,ICU医师和护士要认真做好与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的交接工

作。

二、ICU重症病人的管理:

  1. ICU患者的病历书写按医院“病历书写管理制度”执行。急诊入住ICU的 患者由ICU医师具体负责管理并开具医嘱、书写病历。急诊手术后转入ICU 的患 者由急诊手术医师负责开具手术前医嘱、书写入院录和首次病程录,手术后由 手术医师按规定时限书写手术记录、手术后病程录。手术后48小时内,由主刀 医师和ICU主治及以上医师共同对患者进行查房、分析病情、协商患者的进一步

处理,由ICU医师记录,并由相关主刀医师审核签名。

  1. 外伤和专业性很强的病人,经管的专科医师每天到ICU查房,与ICU医

师共同商讨处理意见,相互配合,处理好患者的专科问题。 其他临床专科转入ICU的患者,按医院有关转科管理制度执行。

  1. 入住ICU的患者需要会诊时,由ICU医师提出并组织完成;涉及多学科

的疑难危重病人需全院讨论时,需报医务科,由医务科组织。

  1. 病情通报通常由ICU医师告知病人家属,手术病人由手术医师与ICU医

师沟通后告知病人家属。需专科医师协调时不得让家属去找医师,由ICU经管医 师或值班医师协调,如有困难,可报请医务科协调。经治专科医师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去ICU处理病情。

  1. 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原科室治疗。由急诊收入的病人,在病

情稳定后,可协调转入相应专科继续治疗。 三、ICU转出标准:

  1. 原发病有效控制;

  2. 生命体征平稳:HR<100次/分,R<20次/分,T<38℃,BP正常范围;

  3. 脱离连续性血液净化、机械通气,血管活性药物停用48小时以上;

  4. 肺部情况稳定,氧饱和度在95%以上;

  5. 晚期肿瘤或无希望治愈的病人,经与家属和专科医生沟通确认后,可

转入普通病房。

四、ICU转出程序:

  1. 患者病情趋于稳定、符合转出条件的患者应及时转出ICU,转到相关专 科继续治疗。

  2. 转出前一般需要相关专科医师会诊,并确定转科时间。

  3. 患者转出ICU前,由ICU医师和(或)转往科室的医师向患者及其家属 实施转科前告知。

  4. 护士须与相关专科护理部门取得联系,通知相关科室安排床位,并告 知接受患者时特殊的注意事项和要求。

  5. ICU必须在接到相关专科通知后方能转送病人,转送时由护士或(和) 医师护送。

  6. 病人送达相关科室后,ICU医护人员要认真做好相关专科人员的交接工 作。

五、病人转科、出院操作细则:

  • 1、符合转出ICU标准的,应联系好接收科室,经值班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 人员同意,方可转出ICU;转送病人一般由护士护送,必要时医护人员 一起护送。

预览结束 · 共 17 页

下载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