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
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
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如下简称各单位),应当根据本措
施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
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
案妥善保管、有序寄存、以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