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14——1003
合同编号 :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 自行成交版 )
出租人 :
承租人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F——2014——1003
合同编号 :
( 自行成交版 )
出租人 :
承租人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 〇一四 年三月修订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 自行成交版 )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 、 自愿
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 房屋所有权证 / □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 □ 房屋 买卖合同 / □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 ), 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 屋来源证明名称:
, 房屋所有权人 ( 公有住房承租人 、 购房人 ) 姓名或名
称: ,房屋 (□ 是 / □ 否 ) 已设定了抵押 。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为: ,最多不超过 人 。
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 对多人居住的,乙方 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 。 本 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5 日内 ,到房屋所在地的 社区 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 办理登记变更 、 注销手续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 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 (□ 甲方 /□ 乙方 ) 应自订立本合同
之时起 24 小时内 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
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
共计
方 。《 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
其附属物品 、 设备设施 。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 、 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
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
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
租赁期限
年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期:
, ,
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 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
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
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 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
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 、 消防 、 治安 、 卫生等方
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 、 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
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 、 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
1 、 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 、 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
费用 。
安全的状态:
预览结束 · 共 8 页
下载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