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周转性住房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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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周转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周转性住房(以下简称周转房)的管 理,更好地满足新进教职工及引进人才在过渡用房方面的需求,根据 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周转房包括学校 所有公有住房,原则上采用租赁形式,入住人员只有居住权,属过渡 性住房。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为学校周转房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周转房 的租赁、管理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二章 周转房租赁

第四条 周转房租赁对象。

  • 1.学校新进教职工,暂无住房者。

  • 2.在编在岗职工中的无房户(指夫妇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

房、安居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集资建房,即从未享受过国 家房改优惠政策者,下同)。

  • 3.学校引进的各类人才根据协议应由学校提供周转房者。

  • 4.其他经学校同意的临时暂住人员。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按照专任教师(含辅导员)、专职科研(含实 验人员)、管理A 类岗位、管理B 类岗位、管理C 类岗位的顺序依次 选房。在同一类岗位中,按递交申请表的先后顺序选房。已租住过周

转房的教职工,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条 周转房的租赁期限。

  • 1.租赁周转房的期限为两年。
  1. 经学校同意的临时暂住人员,其租赁期限为一年。

在租赁期内,学校有权因自然灾害、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因 素提前收回住房,管理部门提前30 天通知承租人退房,承租人应无 条件退房。

第六条 租赁程序。

1.申请租赁周转房人员由本人填写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周转性 住房申请表,经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后勤管理处住宅管 理科。

2.住宅管理科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周转房房源及申请人 实际情况,经批准后,与申请人签订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周转性住房 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

3.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后,到计划财务处缴纳住房租赁保证金,

凭保证金收据到住宅管理科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 周转房租金、保证金。

1.周转房租金分为标准租金和市场租金两种。

  • (1)标准租金。

学校根据周转房所在位置、户型及设施配置情况分别确定租金标

  • 准。标准租金仅适用于在周转期内租赁周转房的教职工。

    • (2)市场租金。

凡超过周转期仍不退房的教职工,或者不符合享受标准租金条件 的,均实行市场租金标准。

市场租金标准由学校授权周转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段商品房的 市场租赁价格确定,每年确定一次,并在管理部门网页上公布。 租赁期满后确因特殊原因需继续租赁周转房的,提前一个月向周 转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第一年按公布的市场租金标 准执行,第二年起按两倍于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学校收取的租金可用于对周转房的维修改造。

2.周转房承租人应缴纳保证金。

收取保证金的目的:

保证承租人履行本办法所规定及租赁协议的各项条款;

保证承租人爱护房屋及室内所配置的设施、家具,遵守学校的相 关管理规定;违反上述两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额保证 金。

第八条 周转房租金的缴纳。

周转房租金由住宅管理科每20 日前计算核定后,报人力资源部

人事劳资办公室从学校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时约定的收入中扣缴。

经学校同意的临时暂住人员,入住前按租期一次性预微租金。

第三章 周转房管理

第九条 凡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必须与学校签订租赁协议,

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约定,按期缴纳租金等有关费用。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入住周转房的教职工,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设施配置和使用性质,不得对房屋进行改造和装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无条件退出所租周转房:

  • 1.购买了学校经济适用房或房改房者。

  • 2.配偶方租住或购买了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者。 3.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将周转房用作他用者。

  • 4.调离学校者。

  • 5.辞职、自动离职者。

  • 6.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者。 7.自费出国(境)者。

  • 8.办理周转房入住手续后三个月内不居住且未说明正当理由者。 9.政府或学校因建设发展需对该房屋进行拆迁。

  • 10.其他学校认定应退出住房的情况。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退房时,承租人必须将住房打扫干净,关好 门窗、水、电、气等,填写电子科技大学退房流程表,经住宅管理科 工作人员验收合格,缴清各类费用后方能退还住房保证金。损坏设施、

家具的,照价赔偿。退房时,承租人应把自己的私人物品全部搬走。 第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周转房期间购买学校经济适用房或房改 房后一个月内(或以学校通知时限为准)退交原周转房,期限从通知 接房之日起计算。逾期未交还周转房的,学校从逾期之日起按两倍于 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原住房租金,从学校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时约定 的收入中扣缴,不再退还保证金。

第十四条 因辞职、调离、出国(境)等其他原因离校,在未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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