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周转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周转性住房(以下简称周转房)的管 理,更好地满足新进教职工及引进人才在过渡用房方面的需求,根据 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周转房包括学校 所有公有住房,原则上采用租赁形式,入住人员只有居住权,属过渡 性住房。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为学校周转房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周转房 的租赁、管理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二章 周转房租赁
第四条 周转房租赁对象。
1.学校新进教职工,暂无住房者。
2.在编在岗职工中的无房户(指夫妇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
房、安居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集资建房,即从未享受过国 家房改优惠政策者,下同)。
3.学校引进的各类人才根据协议应由学校提供周转房者。
4.其他经学校同意的临时暂住人员。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按照专任教师(含辅导员)、专职科研(含实 验人员)、管理A 类岗位、管理B 类岗位、管理C 类岗位的顺序依次 选房。在同一类岗位中,按递交申请表的先后顺序选房。已租住过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