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代理销售合同
供货方 : 武宣县粮油食品加工厂(简称甲方)
代理方 : (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提高甲方月饼在来宾市区的知名度 , 增加月饼的销售量 ,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
成以下月饼代理销售协议 :
1. 甲方同意乙方为来宾市市区的月饼销售总代理 , 来宾市市区内的月饼销售统一由乙方供 货 .
2. 甲方供应的月饼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质量标准要求 , 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质量检验合格 报告 .
3. 月饼在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处理 , 损失由甲方负担 . 但乙方必须按月饼标签 注明的贮存方法保管月饼 , 如保管方法不当 , 月饼发生质量问题 ( 含重压使月饼变形等 ) 甲 方不负任何责任 , 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 .
4. 月饼单位价格 ( 品种、市斤单价 ) 按甲方提供的“武宣县粮油食品加工厂中秋月饼单价及 订购单”的具体价格交货结算 ( 此价格为不含税价 ).
5. 乙方必须在农历八月十二日清盘月饼库存量 , 并把具体数量通知甲方 , 以便甲方及时调配 及收回 . 如不按时通知甲方 , 使月饼积压销售不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
6. 结算凭证 : 以甲方开具的“粮油食品加工厂赊销月饼出库单”经乙方接收签字盖章 , 并注明 “货款未结”或“货款后结”为凭 ; 如甲方人员不能到场送货 , 出库单经乙方签字盖章后传真 给甲方为有效结帐凭证 , 经甲、乙双方核对后清算货款 .
7. 货款结算日 : 乙方应在“农历八月十五日”过后十五天内结清货款给甲方 .
8. 结算优惠 : 按甲方供给乙方月饼的总金额 ( 不含税金额 ) 折扣 10% 返还给乙方 , 甲方不负责 提供货物销售发票给乙方 .
9.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补充条款 .
10. 本合同一经签字盖章后 , 具有法律效力 , 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
11. 本合同一式两份 ,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