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220.20 R 12 备案号:
中华少味民共和国交通行-flr-标准 JT 618-2004 代替YT 3145-1991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Rules of transportation, loading and unloading of dangerous goods by automobile
2004-12-30发布
2005-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发布
ICS 03.220.20 R 12 备案号:
中华少味民共和国交通行-flr-标准 JT 618-2004 代替YT 3145-1991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Rules of transportation, loading and unloading of dangerous goods by automobile
2004-12-30发布
2005-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发布
JT 6182004
| 前言 |
|---|
| 1 范围 |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3 术语和定义 |
4 通则 |
| 5 包装货物运输、装卸要求,··················....···......-.................⋯⋯,,.,....⋯⋯ |
| 6 散装货物运输、装卸要求·····························....................⋯⋯,.....⋯⋯ |
| 7 集装箱货物运输、装卸要求 |
| 8 部分常见大宗危险货物运输、装卸要求 |
| 1 0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自行加速分解温度、控制温度和应急温度的关系,,,,,··1··⋯ |
| 一 一 |
JT 6182004
月9 吕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JT 3145-199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本标准与JT 3145-1991相比主要 变化如下:
—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感染性物品(医疗废物)、杂类、散装货物(散装固体、散装液体、散装 气体、散装货物补充规定)、集装箱货物、部分常见大宗危险货物(液化石油气、油品)的运输、装卸作业要 求。
— 增加了对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包装件按九类分别提出出车前、运输、装卸作业的要求。 本标准相关标准:JT 617-2004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长安大学、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山西省交 通厅交通运输管理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健、胡小秋、李晓霞、晏远春、张海珠、乌Q美英、胡焕秀。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T 3145-1991.
JT 6182004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基本要求和安全作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 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杂类等危险货物的汽车运输和装卸。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
|---|---|
GB 4387 |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
GB 6944 |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
GB 7258 |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
GB 8978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GB 11806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
GB 12268 |
危险货物品名表 |
GB 13392 |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
JT 230 |
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
IT 617-2004 |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自行加速分解温度self-accelerating decomposition temperature (SADT) 运输包装件中的自反应物质或有机过氧化物可能发生自行加速分解的最低温度。 控制温度control temperature 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可以安全运输的最高温度。
应急温度emergency temperature 对温度失去控制的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实施应急措施的最高温度。
最高容许浓度threshold limit values(TLV) 又称极限阑值。健康成人长期经受而不致造成急性或慢性危害的最高浓度。
3.5
自反应物质self-reactive substances 热不稳定物质,即使没有氧气(空气)参与也易产生强烈的放热分解,属于易燃固体(第4.1项)。
J丁618- 2004
4.1.1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应符合JT 617-2004的规定。
4.1.2 危险货物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4.1.3 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人装卸作业区。
4.1.4 进人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
a) 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b) 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c) 严禁吸烟;
d) 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4.1.5 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
4.1.6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km/h,并 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km/h,并打开示警灯, 替示后车,防止追尾。
4.1.7 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h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如,丢失、泄漏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 予以处理。
4.1.8 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1h应休息20 min以上 ; 24 h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 ho 4.1.9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发月故障需修理时,应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 行。
4.1.10 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
4.1.11 对装有易燃易爆的和有易燃易爆残留物的运输车辆,不得动火修理。确需修理的车辆,应向 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根据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消防员监控下作业。 4.2 作业要求
4.2.1 出车前
4.2.1.1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有关证件、标志应齐全有效,技术状况应为良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 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应立即排除。
4.2.1.2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车厢底板应平坦完好、栏板牢固,对于不同的危险货物,应采取相应的 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板、胶合板、橡胶板等),车厢或罐体内不得有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 留物。
4.2.1.3 检查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4.2.1.4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 致。
4.2.1.5 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特性,应随车携带遮盖、捆扎、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属具和应急处理设 备、劳动防护用品。
4.2.1.6 装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 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4.2.2 运输
4.2.2.1 驾驶人员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
牛2.2.2 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
4.2.2.3 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
4.2.2.4 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根据危险货物性质定时 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驾驶人员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JT 618- 2004
4.2.2.5 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部 门、环境保护部门、质检部门报告,并应看护好车辆、货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 4.2.2.6 运输过程中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4.2.2.7 运输过程中遇有天气、道路路面状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所装载危险货物特性,及时采取安全 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 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 行驶,防止车辆侧滑、打滑及危险货物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4.2.2.8 工业企业厂内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应按GB 4387执行。
4.2.3 装卸
4.2.3.1 装卸作业现场要远离热源,通风良好;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禁使用明火灯 具照明,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易燃易爆货物的装卸场所要有防静电和避雷装置。
4.2.3.2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按装卸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驶人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容易驶离作 业现场的方位上,不准堵塞安全通道。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业务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 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卸的车辆与装卸中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2.3.3 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需从车辆上取得动力的除外)。在有坡度的 场地装卸货物时,应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4.2.3.4 装卸作业前应对照运单,核对危险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货物的安全 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标识、标志等与运单不符或包装破损、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货物应拒绝装车。 4.2.3.5 装卸作业时应根据危险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等情况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要 求,采取相应的措施,轻装轻卸,谨慎操作。同时应做到:
a) 堆码整齐,紧凑牢靠,易于点数;
b) 装车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卸车堆码时,桶口、箱 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外;
c) 装载平衡;堆码时应从车厢两侧向内错位骑缝堆码,高出栏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超出车 厢前挡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本身高度的二分之一;
d) 装车后,货物应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需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 或用毡布覆盖严密;需用多块毡布覆盖货物时,两块毡布中间接缝处须有大于15cm的重叠覆 盖,且货厢前半部分毡布需压在后半部分的毡布上面;
e) 包装件体积为450L以上的易滚动危险货物应紧固;
f) 带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混入杂质造成危害。
4.2.3.6 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栏板。若车厢门或栏板在原地关不上时,应 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4.2.3.7 装卸危险货物的托盘、手推车应尽量专用。装卸前,要对装卸机具进行检查。装卸爆炸品、 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时,装卸机具的最大装载量应小于其额定负荷的75%o
4.2.3.8 危险货物装卸完毕,作业现场应清扫干净。装运过剧毒品和受到危险货物污染的车辆、工具 应按JT 617-2004中附录E车辆清洗消毒方法洗刷和除污。危险货物的撒漏物和污染物应送到当地环 保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5 包装货物运输、装卸要求
5.1 海炸品
5.1.1 出车前
5.1.1.,运输爆炸品应使用厢式货车。
5.1.1.2 厢式货车的车厢内不得有酸、碱、氧化剂等残留物。
JT 616- 2004
5.1.1.3 不具备有效的避雷电、防湿潮条件时,雷雨天气应停止对爆炸品的运输、装卸作业。
5.1.2 运输
5.1.2.1 应按公安部门核发的道路通行证所指定的时间、路线等行驶。
5.1.2.2 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时,应尽可能将爆炸品转移到危害最小的区域或进行有效隔离。不能 转移、隔离时,应组织人员疏散。
5.1.2.3 施救人员应戴防毒面具。扑救时禁止用沙土等物压盖,不得使用酸碱灭火剂。
5.1.3 装卸
5.1.3.1 严禁接触明火和高温;严禁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机具。
5.1.3.2 车厢装货总高度不得超过1.5m。无外包装的金属桶只能单层摆放,以免压力过大或撞击摩 擦引起爆炸。
5.1.3.3 火箭弹和旋上引信的炮弹应横装,与车辆行进方向垂直。凡从1.5m以上高度跌落或经过强 烈震动的炮弹、引信、火工品等应单独存放,未经鉴定不得装车运输。
5.1.3.4 任何情况下,爆炸品不得配装;装运雷管和炸药的两车不得同时在同一场地进行装卸。
5.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此条款特指包装件为气瓶装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5.2.1 出车前
5.2.1.1 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5.2.1.2 夏季运输应检查并保证瓶体遮阳、瓶体冷水喷淋降温设施等安全有效。
5.2.2.1 运输中,低温液化气体的瓶体及设备受损、真空度遭破坏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站在上风 处操作,打开放空阀泄压,注意防止灼伤。一旦出现紧急情况,驾驶人员应将车辆转移到距火源较远的 地方。
5.2.2.2 压缩气体遇燃烧、爆炸等险情时,应向气瓶大量浇水使其冷却,并及时将气瓶移出危险区域。
5.2.2.3 从火场上救出的气瓶,应及时通知有关技术部门另做处理,不可擅自继续运输。
5.2.2.4 发现气瓶泄漏时,应确认拧紧阀门,并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人身防护:
a) 施救人员应戴上防毒面具,站在上风处抢救;
b) 易燃、助燃气体气瓶泄漏时,严禁靠近火种;
c) 有毒气体气瓶泄漏时,应迅速将所装载车辆转移到空旷安全处。 5.2.2.5 除另有限运规定外,当运输过程中瓶内气体的温度高于40℃时,应对瓶体实施遮阳、冷水喷 淋降温等措施。
5.2.3 装卸
5.2.3.1 装卸人员应根据所装气体的性质穿戴防护用品,必要时需戴好防毒面具。用起重机装卸大 型气瓶或气瓶集装架(格)时,应带好安全帽。
5.2.3.2 装车时要旋紧瓶帽,注意保护气瓶阀门,防止撞坏。车下人员须待车上人员将气瓶放置妥当 后,才能继续往车上装瓶。在同一车厢内不准有两人以上同时单独往车上装瓶。
5.2.3.3 气瓶应尽量采用直立运输,直立气瓶高出栏板部分不得大于气瓶高度的四分之一。不允许 纵向水平装载气瓶。水平放置的气瓶均应横向平放,瓶口朝向应统一;水平放置最上层气瓶不得超过车 厢栏板高度。
5.2.3.4 妥善固定瓶体,防止气瓶窜动、滚动,保证装载平衡。
5.2.3.5 卸车时,要在气瓶落地点铺上铅垫或橡皮垫;应逐个卸车,严禁溜放。
5.2.3.6 装卸作业时,不要把阀门对准人身,注意防止气瓶安全帽脱落,气瓶应直立转动,不准脱手滚 瓶或传接,气瓶直立放置时应稳妥牢靠。
5.2.3.7 装运大型气瓶(盛装净重在0.5t以上的)或气瓶集装架(格)时,气瓶与气瓶、集装架与集装架
JT 618- 2004
之间需填牢填充物,在车厢后栏板与气瓶空隙处应有固定支撑物,并用紧绳器紧固,严防气瓶滚动,重瓶 不准多层装载。
5.2.3.8 装卸有毒气体时,应预先采取相应的防毒措施。
5.2.3.9 装货时,漏气气瓶、严重破损瓶(报废瓶)、异型瓶不准装车。收回漏气气瓶时,漏气气瓶应装 在车厢的后部,不得靠近驾驶室。
5.2.3.10 装卸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沾有油脂;装卸氧气瓶的机具应采用 氧溶性润滑剂,并应装有防止产生火花的防护装置;不得使用电磁起重机搬运。库内搬运氧气瓶应采用 带有橡胶车轮的专用小车,小车上固定氧气瓶的槽、架也要注意不产生静电。
5.2.3.11 配装时应做到:
a) 易燃气体中除非助燃性的不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碱性腐蚀品、其他腐蚀品外,不得与 其他危险货物配装;
b) 助燃气体(如,空气、氧气及具有氧化性的有毒气体)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及酸性腐蚀品配装;
c) 不燃气体不得与爆炸品、酸性腐蚀品配装;
d) 有毒气体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酸性腐蚀物品配装;
e) 有毒气体液氯与液氨不得配装。
5.3 易燃液体
5.3.1 出车前
根据所装货物和包装情况(如,化学试剂、油漆等小包装),随车携带好遮盖、捆扎等防散失工具,并 检查随车灭火器是否完好,车辆货厢内不得有与易燃液体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5.3.2 运输
装运易燃液体的车辆不得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5.3.3 装卸
5.3.3.1 装卸作业现场应远离火种、热源。操作时货物不准撞击、摩擦、拖拉;装车堆码时,桶口、箱盖 一律向上,不得倒置;箱装货物,堆码整齐;装载完毕,应罩好网罩,捆扎牢固。
5.3.3.2 钢桶盛装的易燃液体,不得从高处翻滚溜放卸车。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火花,周围需 有人员接应,严防钢桶撞击致损。
5.3.3.3 钢制包装件多层堆码时,层间应采取合适衬垫,并应捆扎牢固。
5.3.3.4 对低沸点或易聚合的易燃液体,若发现其包装容器内装物有膨胀(鼓桶)现象时,不得装车。
5.4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5.4.1 出车前
5.4.1.1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货厢、随车工、属具不得沾有水、酸类和氧化剂。
5.4.1.2 运输遇湿易燃物品,应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潮措施。
5.4.2 运输
5.4.2.1 运输过程中,应避开热辐射,通风良好,防止受潮。
5.4.2.2 雨雪天气运输遇湿易燃物品,应保证防雨雪、防湿潮措施切实有效。
5.4.3 装卸
5.4.3.1 装卸场所及装卸用工、属具应清洁干燥,不得沾有酸类和氧化剂。
5.4.3.2 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不得摩擦、撞击、震动、摔碰。
5.4.3.3 装卸自燃物品时,应避免与空气、氧化剂、酸类等接触;对需用水(如,黄磷)、煤油、石蜡(如, 金属钠、钾)、惰性气体(如,三乙基铝等)或其他稳定剂进行防护的包装件,应防止容器受撞击、震动、摔 碰、倒置等造成容器破损,避免自燃物品与空气接触发生自燃。
5.4.3.4 遇湿易燃物品,不宜在潮湿的环境下装卸。若不具备防雨雪、防湿潮的条件,不准进行装卸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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