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安全风险防控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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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安办〔2019〕11 号

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 高后果区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 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油气管道企业:

石油天然气具有易燃、易爆、毒性等特点,油气输送管道高 后果区(以下简称“高后果区”)是指管道一旦发生泄漏事故, 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环境影响的区域。经有关部门统计, 我省现有高后果区282 处,涉及管道里程263 千米,约占全省管 道总里程的11%。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深刻吸取墨西哥“1·18”成品油管道泄漏爆炸事件教训强 化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成品油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9〕10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

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 知》(安监总管三〔2017〕138 号)和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深刻 吸取近年来省内外管道事故沉痛教训,切实强化高后果区管道保 护和安全监管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高后果区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管道企业是高后果区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强化管道 检测检验,及时维修维护或更新有缺陷的设备设施,特别要加强 管道焊接质量检查和修复,确保管道本体质量安全。要定期开展 高后果区识别和评价,确定高后果区风险等级,制定“一区一案”、 采取增加巡护频次、加密设置地面警示标识、修建物理隔离带、 安装全天候视频监控等人防、物防、技防方面的风险消减措施, Ⅲ级高后果区要全部实现实时视频监控,高后果区与地质灾害风 险叠加区要全部实现应力、位移监控。要联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事故应急演练活动,宣传管道保护知识,对 接政企预案、锻炼应急队伍、磨合联动机制、提升安全意识。

二、落实高后果区风险管控监管责任

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高后果区安全隐患排查检 查,督促管道企业落实隐患整改和高后果区风险消减措施,督促 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后果区管理、管道安全保护责任。公安部 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打孔盗油(气)以及盗窃破坏管道设施等违法 犯罪活动,对不落实管道保护措施强行施工、攻击管道保护管理 人员、乱挖乱建乱钻危及管道安全、破坏损害高后果区风险消减 措施等行为要及时出警制止并依法予以打击。应急管理部门要严 格把关高后果区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统筹开展 高后果区事故应急准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高后果区内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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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确保新建项目符合管道保护法规定和高 后果区管理有关要求,确保不再提升现有高后果区等级。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督促、指导管道企业强化高后果区管道检测检验管道 焊接质量检查,依法实施管道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督促、指导高后果区内有关项目施工(建设)单位落实 管道保护责任。

三、建立高后果区风险管控包保责任制度

为确保高后果区风险管控、管道保护各项措施和隐患排查整 治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规定, 建立高后果区风险管控和管道安全保护包保责任制度。按照“属 地管理”原则,每个高后果区明确一个包保组,由所在县(市、 区、特区)的县级领导任组长,县(市、区、特区)有关部门负 责人及所在乡(镇、办事处)领导干部任成员,负责督促管道企 业、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后果区风险管控、管道保护各项措 施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高后果区风险管控、管道保护 各项措施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突出事项。各管道企业对 每个高后果区明确一个包保组,由企业领导任组长(Ⅲ级高后果 区由企业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所属站(作业区) 负责人任成员,负责落实高后果区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对接县级 包保组协调解决高后果区风险管控主体责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突 出事项。

四、加强管道高后果区巡查检查

管道企业每天至少开展1 次全覆盖巡查检查;重要节假日、 - 3 -

重大活动期间及其他特殊敏感时段对Ⅲ级高后果区的全覆盖巡查 检查每天不少于2 次。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 次高后果区全覆盖巡查检查;市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 组织开展1 次高后果区全覆盖巡查检查;省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对Ⅲ级高后果区的全覆盖巡查检查每年不少于1 次。针对巡查检 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按有关规定告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和该高后果区县级包保组,对于管道企业能够自行整改的问题和 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自行整改有困难的,当地政府要及时组 织协调整改,包保组要加强协调和督促。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各管道企业要建立高后果区巡查检查制度,制定巡查检查工作计 划。

五、强化高后果区项目规划与管道保护相协调

管道企业要加强与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接,积极协调解决 管道沿线项目规划、建设与管道保护相冲突事项,确保新建项目 符合管道保护法规定和高后果区管理有关要求,确保不再提升现 有高后果区等级。涉及重大、突出事项的,县级包保组组长、管 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出面协调。确因特殊原因形成新增高后 果区的,要严格落实高后果区管理有关要求,符合管道保护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新增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必须服从安全需 要,决不能降低安全要求和标准,决不能违规“一路绿灯”。相 关项目规划、建设发生重大变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告知管道企 业并协商解决管道保护措施。

六、严格管道周边第三方施工管控

在高后果区管道周边进行《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 款、第三十五条所列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要向当地县级管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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