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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排污权抵质押贷款操作指引(暂行)
第一条 为推动绿色金融加快发展,盘活企业资源资产,优 化生态环境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14〕38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 办发〔2020〕6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 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33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 制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1〕82 号)、人行杭州中心 支行等五部门《关于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指导意见》(杭银 发〔2021〕67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浙江省实际, 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 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 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或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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