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排污权抵质押贷款操作指引(暂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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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排污权抵质押贷款操作指引(暂行)

第一条 为推动绿色金融加快发展,盘活企业资源资产,优 化生态环境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14〕38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 办发〔2020〕6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 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33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 制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1〕82 号)、人行杭州中心 支行等五部门《关于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指导意见》(杭银 发〔2021〕67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浙江省实际, 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 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 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或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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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三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有偿取得的排污权 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 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 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排污权抵押期间,保留 借款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权。

排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为质押物, 在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由银行业金 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 款。排污权质押期间,不保留借款人对质押物的使用权。

用于办理抵质押贷款的排污权指标数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 证或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电子凭证登载的排污权指标数量。同一 指标数量的排污权不可同时办理抵押和质押业务。

第四条 排污权抵质押贷款对象为持有排污许可证或浙江 省排污权交易网电子凭证,且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经 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现阶段纳入全省排污权抵质押贷款范围的排污权 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 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 (VOCs)和总磷(TP)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地区参照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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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作为抵质押品的排污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排污许可证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或来自于 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的电子凭证;满足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要 求;

(二)权属清晰,未抵质押给其他人;

(三)不存在因司法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等导致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形。

第七条办理排污权抵质押贷款的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相关证照齐备、合法、有效;

(二)所属行业或产业、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 安全生产和管理良好,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三)近一年内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或曾经发生环境违法 行为,至贷款申请时已处理完毕;

(四)借款人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排污权抵质押 贷款:

(一)借款人近三年内曾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 件,或近一年内曾发生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事件的; (二)贷款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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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人未在全省统一的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注册登记 排污权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借款人获得排污权抵质押贷款,应优先用于清洁能 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绿色项目和工业环保领域,不得用 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十条排污权抵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排污权评 估价值的80%,排污权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质押排污权 评估价值的90%。排污权评估价值参照有偿取得的价格及当期排 污权交易市场价格综合确定,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或由 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一条 排污权抵质押贷款利率应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结合借款人信用情 况合理确定利率加点幅度。质押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抵押贷款 利率。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企业绿色评级和环境信用评价,对评级 高、信用好的借款人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排污权抵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拥有的 排污权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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