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 收办法实施细则及 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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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局 年 03 月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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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 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 年第 3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 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 建单位工作进行
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 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
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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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
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
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 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 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 1)对工程 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 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 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 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 2) 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 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
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 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 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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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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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 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
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 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 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 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 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 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 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 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经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 收证书”(见附件 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 验收报告”(见附件 4)。 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 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 数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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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 见附件 6-2~6-4)。 第七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
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 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 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 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 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 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 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 大于等于 75 分的为合格,
小于 75 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 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
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对经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
排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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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 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 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 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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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 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
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
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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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 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 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 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 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 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 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 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 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 5“公路工程参建 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 初步评价。(见附件 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 综合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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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 目。(见附件 7“公路工程竣
工验收评价表”)
(七)形成并经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 8)。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 书》。
(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 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 证书”(见附件 9)。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 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 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 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 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
收委员会
成员。
第十七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 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 各参建单
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 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 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 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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