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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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园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规范地质灾密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6年5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函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联系电话: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010)68502286 68502156(传真)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010)66558302

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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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地质 灾害 评估收费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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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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