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齐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711爆炸事故报告-化学品安全信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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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齐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7.11”爆炸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该集团公司一分厂始建于70 年代,设备老化陈旧,不但运行成本高,而 且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集团公司决定于2006 年开始对一分厂原有设备装置 进行技术更新改造。2006 年8 月底开始进行土建施工,2007 年2 月开始进行 设备安装,其中2#6M50 压缩机于2007 年5 月25 日安装结束,2007 年6 月技 术更新改造基本完工。2007 年7 月5 日该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该技术更新改 造项目进行了全面验收,7 月10 日,公司决定全系统进行投料试生产。2007 年7 月11 日23 时0 分向2# 6M50 压缩机高压段送气,23 时50 分,该压缩机 7段油水分离器出口高压管线第一道出口阀下部立管弯头和约1 米长南北向 水平管道发生爆炸,造成较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公司副总经理王永生首先赶到事发地点,并立即指示当班调 度启动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拉响火警铃并向县政府、县安监部门报告。接到 事故报告后,平原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县安监、质监、公安、医院等相关部 门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成立了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救援小组,奋力开展救 援救护工作。通过相关工序停车、放空泄压、切断可燃气源等办法,于12 日 0 时40 分大火被扑灭,遇难和受伤人员搜救基本结束。有8 名人员遇难死亡, 2 名受伤人员被立即送往德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医院成立了由院长和省市 著名烧伤专家组成的医疗组,全力进行抢救。重伤人员姜伟烧伤面积达100%, 三度烧伤面积达90%以上,呼吸道烧伤,因伤势过重,脏器功能衰竭,于7 月 14 日死亡。轻伤人员刘万振,经短期治疗,已康复出院。死亡人员赔偿及善后 处理已全部结束。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情况:9 人死亡、1 人轻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450 万元

(三)事故类型:爆炸

(四)事故级别:较大事故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 6M50 压缩机组7 段出口高压管道、弯头材质不合格和焊接质量不合格, 致使压力管道残余应力集中的区域由于震动产生的微小裂纹迅速扩展,事故段 的管线整体失效,产生物理爆炸,是造成本次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企业管理方面的原因

(1)德齐龙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属技改项目,在开工前,没有认真按照建 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申报有关材料,在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开 工建设,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2)德齐龙集团公司在2007 年7 月5 日组织一分厂、安教处、总工办、

施工队相关技术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全面验收,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彻底整改的 情况下, 7 月10 日全系统进行投料试生产,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3)德齐龙集团公司压缩机管道压力试验过程中,只进行了气压试验到 18MPa,没有进行水压试验,严重违反《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的要求,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4)德齐龙集团公司施工建设项目管理混乱,未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

行工程监理,对特种设备高压管道安装存在违规设计、高压管线布局不合理、 固定型式不符合规定、减震措施大量破坏等问题,不符合《工业金属管道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的要求,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5)德齐龙集团公司违法将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高 压管道施工资质和焊接资格的队伍和人员进行施工,导致施工质量严重不符合 要求,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2、县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方面的原因

(1)平原县建设局在该项目厂房建设管理中,对工程完工未验收就投入 使用,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2)平原县安监局于2007 年2 月5 日对该建设项目下达停止建设强制 措施决定书,但未继续跟踪落实,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违法建设项目。

(3)平原县经贸局对该技改项目把关不严,违规拆解建设项目,在未经 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办理备案审核手续。作为企业主管部门,未及时发现 和制止该工程项目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4)平原县质监局于2007 年5 月22 日向施工单位下达了安全监察指令, 责令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但对压力管道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焊接人员不具备 作业资格未能认真全面履行现场安全监察职责,造成该项目压力管道施工质量 低劣。

本次事故是由于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三同时”规定、高压管道违 规施工、企业违规试生产以及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

四、处理建议

(一)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王某,男,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一分厂厂长,中共党员,

分管安全生产,从2007 年5 月30 日董事长因病住院后主持集团的工作。在明 知该建设项目存在大量安全隐患未整改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并且 对高压管道没有进行水压试验,违反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事故排除 隐患失去最后把关机会,冒险决定进行全系统试生产。在本次事故中应负主要 领导责任。涉嫌构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白某,男,集团公司供应公司经理(副厂级),在没有查验高压管道施 工队伍资质和人员资格的情况下,违规签订施工合同,导致该队伍违法施工; 对高压管材的购进把关不严,购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高压管材并投入使用,在 本次事故中应负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

3、田某,男,肥城市汶阳镇田东史村人,该项目高压管道施工队队长, 在明知自身不具备特种设备高压管道施工资质和人员焊接资格的情况下,非法 承包安装项目施工,明知焊接质量不合格而不进行返修,造成安装的管道焊接 质量严重低劣,在本次事故中应负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杨某,男,高压管道施工队班长,带领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高压管 道焊接作业,导致焊接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对这次事故应负直接责任。涉嫌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企业有关人员处理意见

1、刘某,男,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企业安全生产主要

负责人,虽然于2007 年5 月30 日至事故发生时,因病住院,未实质性主持集 团的全面工作,但在岗期间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在本次事故 中负有一定程度的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撤销其中共山东德齐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职务;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议处以20 万元 罚款。

2、任某,男,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一分厂副厂长。负责一分厂生产工艺、 安全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在压缩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 带领职工冒险试车生产,在本次事故中应负重要责任。鉴于此人已经在事故中 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3、聂某,男,集团公司一分厂副厂长(副厂级)。负责设备管理,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在压缩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带领职工冒险试 车生产,在本次事故中应负重要责任。鉴于此人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其责任。

4、谭某,男,集团公司总工办主任,中共党员。该技术改造项目负责人 (享受副厂级待遇),未落实返修施工质量低劣的高压管道;未按规定落实对 高压管道进行水压测试,在本次事故中应负重要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罚款。

5、朱某,男,集团公司安教处处长(享受副厂级待遇)。履行安全管理职 责不到位,未按“三同时”规定对该技改项目的内容进行申报;未对外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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