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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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 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提高信贷业务办理效率,促进 业务的开展,优化信贷结构,根据有关法律、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 《 XXXX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 XXXX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 XXXX 行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是规范低风险业务操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在客户提供低风险担保的
条件下,各级经营机构为其提供的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信贷业
务。
第二章低风险担保范围和业务办理流程
第四条低风险担保方式包括:
(一)存款足额质押;

(二)交存 100% 保证金;

(三)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经省联社核
准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开立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包含担保、出具的银行承
兑汇票票据质押。
第五条低风险信贷业务由各级经营机构在规定权限内可直接办理,
不许经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审议,超过规定权限需报上级审批(核
准),其流程为:
客户申请→受理并调查→审查→有权人审批→报上级审批(核准)→
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用收回。
第三章出质人条件和应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出质人条件:
(一)法人存款质押担保出质人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个人存款质押担保出质人应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规定的、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

(三) 100% 保证金及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出质人应为经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主管机构)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为出质人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出质人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政府的有关批文(验看文件、
收收复印件);
(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看文件、收收复印件);
(三)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资格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验看文
件、收收复印件);
(四)出质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出具董事会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 (五)经办人身份证明(验看文件、收收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

  • (六)出质人经过年检有效的贷款卡(验看文件、收收复印件); (七)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自然人为出质人时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出质人及配偶的身份有效证明(验看文件、收收复印件);
(二)出质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原件);
(三)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法人一单位定期存单做存款质押的,出资人除提交基本资料
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二向借款人提供
的开户证实书;
(二)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应同时提交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而使
用其开户证实书的书面文件;
(三)出质人委托贷款机构向存款机构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开
具定期存单委托书》;
(四)出质人在存款机构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第十条个人存款质押的,出质人除提交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
资料:
(一)储蓄存单、存折等存款证明。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应同时提交
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而使用其储蓄存单、存折并由财产共有人签
字的书面文件;
(二)存款人在存款机构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三)以非本社(行)签发的储蓄存单、存折质押的,还应提交存款
机构与本社(行)签订的止付协议。
第十一条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出质人除提交基本资料外,还应
提供以下资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权利凭证原件:
(二)出质人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或交易合同;
(三)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书面承
诺文件。
第十二条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保证担保除提交基本资料外,要提供
保证人出具的保函原件。
第十三条出质人、保证人提供资料除必须提供原件外,如只能提供
复印件,应由调查人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
与原件一致”字样及核对日期并签名确认。
第四章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十四条低风险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和审批的人员和操作流程与所
担保的信贷业务规定相同。
第十五条调查分析主要内容:
(一)法人和个人存款质押担保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
  1. 出质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遵纪守法;
  1. 出质人的存款是否真实并为出质人所有;

  2. 存款的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

  3. 调查人应和相关核押人一起就出质存款单向存款机构何娅,并取得 存款机构开具的,由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载明存单内容真实、 预留印鉴或密码一致及存款机构保证未经贷款机构申请不得在质押 期间受理存款人(即出质人)提出的自取或挂失申请等内容的确认书。 (二) 100% 保证金担保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

  4. 出质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遵纪守法;

  5. 作为保证金的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

(三)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
  1. 出具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遵纪守法;

  2. 所持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时间、是否存在闲置转让等影响质权转让 等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况等;

  3. 票据查询情况,大额票据要由调查人和核押人同时到票据开出行实 地查询。

(四)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保证担保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
  1. 分析保证人是否具备资格、保函内容及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2. 会计部门按规定查询保函真实性,并出具查询意见;

  3. 如包保函容为非格式文本,应提交市联社、办事处以上机构法律部 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人为保函条款存在问题 不宜接受的,调查人应将保函退回客户,要求保证人修改保证条款。 第十六条 审查人员对调查分析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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