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指导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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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指导手册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某集团人力资源部

目 录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1
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图……………………………… 17
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要求……………………… 18
4.选拔任用和全程纪实工作流程常用参考模板………… 21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

(一)深化日常了解。 各级党委(班子)及其组织(人 事)部门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常,常常性 、 近距 离 、 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深化了解干部的日常品行和表 现,多渠道 、 多层次 、 多侧面识别干部 。 通过调查 、 平常考 核 、 年度考核 、 任期考核 、 民主生活会 、 述职述廉等渠道, 及时把握干部的德才表现 、 重要状况和群众口碑,注意了解 干部在重大事件 、 重要关头 、 关键时刻的表现;健全完善日 常联系通报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 监察 、 审计 、 信访 、 巡视 、 督导等执纪监督方面信息和网 络舆情反映的干部关于状况,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 。 依据 日常了解状况,对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和本级中层管理人员进 行综合分析研判 。

(二)提出启动建议或意见。 各级党委(班子)主要负 责同志依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状 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议或意见 。

(三)提出初步建议。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党委 (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建议或意见,结合本企业干部配备的 人员结构 、 岗位状态 、 空缺职位 、 职数管理等实际状况,注 意听取关于方面建议或意见,综合关于方面建议和平常了解 把握的状况,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 、 条件 、 范

围 、 方式 、 程序和人选意向等形成初步建议,向党委(班 子)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并依据主要领导成员建议或意见对 初步建议进行完善 。 个人向党组织推举领导干部人选的,也 必需负责地写出推举材料并署名 。

(四)对动议人选应严格把关。 依据工作需要,可以提 前核查关于事项,如档案 、 廉政 、 信访等,为酝酿提供依据 和参考 。 对拟提拔和进一步使用的意向人选从严把关,中层 领导人员档案“凡提必审”,个人关于事项报告“凡提必核”, 纪检监察机构建议或意见“凡提必听”,反映问题线索具体 、 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 。 企业和上级党委组织(人 事)部门 、 纪检监察机构对人选等方面是否提出影响使用的 结论性建议或意见 。 关于问题未核查清晰的,未能作为人 选 。 不宜提前核查的,在考察环节要严格核查把关 。

(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履行“凡提四必”程序及 综合各方面建议或意见后,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形成工作 方案 。 召开公司党委书记专题会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在一 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沟通,形成工作方案 。 坚持扩大来源渠 道 。 选用方式应依据工作需要进行综合考虑,坚持五湖四 海 、 任人唯贤,广开进贤之路 、 广纳天下英才 。 如有必要, 也可以把公开选拔 、 竞争上岗 、 公开聘请 、 外部引进等方 式作为造成或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职业经理人选派可参照 以上方式) 。 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等有明确人选造成或产生方 式的,要按关于规定执行 。

(六)特殊状况的事前报告。 涉及需要向上级党委或 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应当在工作方案确定之 后沟通请示相关事项 。 工作方案中未提出人选意向的,应当 在确定考察对象后沟通请示相关事项 。 所属企业公开选 拔 、 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资质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 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 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方法》规定的12种情形,应当在事前 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 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等有 明确人选造成或产生方式等规定的,要按关于程序报上级关 于部门审批或备案 。

二、民主推举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举,推举结果作为选拔 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 开展民主推举和考察工作 之前,依据不同状况,应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 部考察预报 。

(一)应当进行民主推举的情形。 民主推举由企业党 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下列情形,应当进行民 主推举:

1.涉及提拔任用的;凡不经过民主推举的干部未能提拔 任用 。

2.其他情形,报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也可进行 民主推举 。

对非定向推举(即一般只说职位类别或级别),推举结

果在一年内有效;对拟任职位进行的定向推举(即明确具体 职位名称),推举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 效,如拟任职位有变化,一般应当另行组织民主推举 。

(二)民主推举的方式、范围及参加人员。 民主推举 包括谈话调查推举和会议推举 。 为保证参加民主推举人员 的代表性和公正性,参加民主推举的人员,可按下列方式和 范围执行:

1. 谈话调查推举 。 依据工作方案,确定在一定范围内, 进行个别谈话推举 。 谈话前应做好所有筹备工作(确定谈话 时间地点 、 预通知谈话对象 、 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 、 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谈话中,应就关于要求进行说明, 提高谈话质量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后及时整理了解到的状 况 、 对推举建议或意见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 参加谈话调查 人员范围应依据知情度 、 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进行确定,通 常应包含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特殊是分管领导) 、 党群和纪 检部门负责人 、 以及较为熟悉符合任职条件范围人选状况 的相关人员 。

2. 会议推举 。 依据工作方案,确定在一定范围内,召开 会议进行推举 。 推举会议上,考察组就关于状况进行说明, 介绍参考人选造成或产生状况,提出关于要求,组织填写推 举表; 参加会议推举的人员参照谈话调查推举范围确定,可 以适当调整。参加民主推举会的人数,必需达到应到会人 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3. 注意事项 。 民主推举可以先进行谈话调查推举再进行 会议推举,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举再进行谈话调查推举 。 先 进行谈话调查推举的,可以提出会议推举参考人选,参考人 选应当差额提出 。 单位人数较少 、 参加会议推举人员范围 与谈话调查推举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查推举建议或 意见集中的,依据实际状况,可不再进行会议推举 。

依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举前对推举职位 、 条件 、 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 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 。

4. 推举状况的报告 。 民主推举结果应及时向单位主要负 责人沟通 。

三、组织考察

(一)应当进行考察的情形

考察工作由企业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下列情形应进行考察:

1.涉及提拔任用的;

2.转任其他管理岗位的;

3.其他情形,凡涉及干部任用的均应进行考察 。

对中层管理人员进一步使用的(如任期届满等),实行 听取建议或意见方式进行 。 听取建议或意见可以实行考察 方式,也可以同时包括民主推举和考察方式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4.有跑官 、 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 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6.受到诫勉 、 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 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

(三)确定考察对象。 个别提拔任职的考察对象,应由对拟 任职位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班子)争论 确定 。 确定考 察对象,应当依据工作需要和领导人员德才条件,将民主推 举与日常了解 、 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状况综合 考虑,深化分析 、 比较择优 。 如已通过书记会等方式进行前 期酝酿 、 前期酝酿的意向人选可以确定为考察对象的,由党 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确定为考察对 象;如前期酝酿的意向人选未能确定为考察对象,需要调整 的,由党委组织部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重新酝 酿 。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位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 者进一步使用时建议或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 察对象 。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 (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 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依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 (四)考察的流程及方式。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依照中共中 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年)关于要求组织考

察 。 考察工作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主要实行个别谈 话 、 民主测评 、 征求建议或意见 、 查阅档案和相关资料文 件资料等形式进行 。 考察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前期筹备 。 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依据考察工作需要, 组建考察组,与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就考察工 作方案沟通状况 、 征求建议或意见,做好相关筹备工作 。 考 察组建员由两名及以上具有较高素养的人员组建,一般应为 中共党员 。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养好 、 具有较 丰富工作阅历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

2. 发布预报 。 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相关职责要求, 依据考察对象的不同状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干部考察预报 。

3. 进行考察 。 考察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条例》规定的形式与方法开展考察工作 。 全面了解被考察对 象的德 、 能 、 勤 、 绩 、 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主要缺 点和不足 。 可综合实行个别谈话 、 发放征求建议或意见 表 、 民主测评 、 实地走访 、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 文件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化地了解状况,依据需要进行专项 调查 、 延伸考察(一般在现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到其 原任职地方和单位进行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 活圈 、 社交圈状况;考察个别谈话 、 民主测评 、 征求建议或 意见的人员范围,应依据知情度 、 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进行 确定,通常应包含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特殊是分管领导) 、

党群和纪检部门负责人 、 以及较为熟悉考察对象状况的相 关人员 。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数较少的,可支配全体干部职 工参加 。 考察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职责作为考察评价的重 要内容之一 。

4. 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 , 查核个人关于事项报 告 。 对在分析研判和动议阶段不宜履行“凡提四必”程序的, 应依照关于要求,在考察过程中认真组织核查 。 考察组应对 被考察对象的人事档案进行严格审核,照实填写《干部基本 信息审核表》,重点审核干部档案 “ 三龄两历 ” 和家庭成员信 息(应包含父母 、 配偶 、 子女;有离异情形的,应在配偶处 注明离异) 、 民族和奖惩等状况,如关于信息存疑须形成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并经企业(党委)认定 。 干 部档案中 “ 三龄两历 ” 等信息存疑尚未查清的未能提交党委会 (办公会)争论 。

5. 同考察对象面谈 。 考察组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 了解其政治立场 、 思想品质 、 价值取向 、 见识见解 、 适应 能力 、 性格特点 、 心理素养等方面状况,以及缺点和不足, 鉴别印证关于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

6. 进一步听取各方面建议或意见 。 考察组应当听取考察 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 纪检监察机关 、 单位党组 织的建议或意见,依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 、 审计机 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建议或意见 。 就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 、 现实表现等方面状况,考察组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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