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平原、滨海部分) (试行)
SDJ217 — 87
主编部门: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能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利部
批准部门:
试行日期:1988 年6 月
能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利部
关于颁发《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平原、滨海部分)》(SDJ217—87)(试行)的通知
水规(1988)3 号
根据国家关于修订设计规范的要求,我部委托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编制了《水利水电 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进行了广泛的 调查研究,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经多次审查讨论修改,现已定稿,特颁发各地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请随时告我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和江苏省水利勘测 设计院。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关系到工程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 安全、工程造价和建设速度等方面,是设计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体现国家经济政策 和技术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和水利水电建设的具体方 针政策,按本标准分析确定。
第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平原、滨海地区在本标准颁布后新建的防洪、挡潮、排涝、 灌溉、供水和水力发电等枢纽工程(包括作为枢纽组成部分的堤防)的设计,枢纽挡水建筑物 高度一般不大于15m,上下游水头差一般不大于10m。
对已成工程的评价,应主要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原设计情况和实际运用情况参照本标准 进行。如需加固或改建、扩建,执行本标准的某些要求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上级领 导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本标准不适用于河道整治、堤防、护岸保滩工程的设计。
第1.0.3 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中的通航、桥梁、公路、港口、城镇供水和渔业等建筑 物的等级及设计标准,应同时参用交通、铁道、城建和农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1.0.4 条 确定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级标准时,应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目前与 长远及上游与下游的关系。
第二章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第2.0.1 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为 五等,等别按表2.0.1 确定。
表2.0.1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分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