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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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平原、滨海部分) (试行)

SDJ217 — 87

主编部门: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能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利部

批准部门:

试行日期:1988 年6 月

能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利部

关于颁发《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平原、滨海部分)》(SDJ217—87)(试行)的通知

水规(1988)3 号

根据国家关于修订设计规范的要求,我部委托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编制了《水利水电 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进行了广泛的 调查研究,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经多次审查讨论修改,现已定稿,特颁发各地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请随时告我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和江苏省水利勘测 设计院。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关系到工程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 安全、工程造价和建设速度等方面,是设计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体现国家经济政策 和技术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和水利水电建设的具体方 针政策,按本标准分析确定。

第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平原、滨海地区在本标准颁布后新建的防洪、挡潮、排涝、 灌溉、供水和水力发电等枢纽工程(包括作为枢纽组成部分的堤防)的设计,枢纽挡水建筑物 高度一般不大于15m,上下游水头差一般不大于10m。

对已成工程的评价,应主要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原设计情况和实际运用情况参照本标准 进行。如需加固或改建、扩建,执行本标准的某些要求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上级领 导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本标准不适用于河道整治、堤防、护岸保滩工程的设计。

第1.0.3 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中的通航、桥梁、公路、港口、城镇供水和渔业等建筑 物的等级及设计标准,应同时参用交通、铁道、城建和农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1.0.4 条 确定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级标准时,应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目前与 长远及上游与下游的关系。

第二章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第2.0.1 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为 五等,等别按表2.0.1 确定。

表2.0.1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防 洪 排 涝 灌 溉 供 水 水电站
工程
等别
工程
规模
水库总库容
(亿m
3)
保护城镇
及工矿区


保护农田
面 积
(万亩)
排涝面积
(万亩)
灌溉面积
(万亩)
供给城镇
及工矿区

装机容量
(万kW)
一 大(1)
型
>10 特别重要 >500 >200 >150 特别重要
二 大(2)
型
10~1.0 重要 500~100 200~60 150~50
重要
三 中 型 1.0~0.1 中等 100~30 60~15 50~5 中等 25~2.5
四 小(1)
型
0.1~0.01 一般 30~5 15~3 5~0.5 一般 2.5~0.05
五 小(2)
型
0.01~0.001
<5 <3 <0.5 <0.05

注:①总库容指校核洪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 ②灌溉面积和排涝面积均系指设计面积。

  • ③挡潮工程的等别参照防洪工程规定划分,在潮灾特别严重地区其工程等别可适当提高。 ④供水工程重要性应根据城市及工矿区的工业和生活供水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 析确定。

  • 第2.0.2 条 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当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整个 枢纽工程的等别应以其中的最高等别为准。

位于堤防上的水工建筑物等级,应不低于堤防等级。

  • 第2.0.3 条 规模巨大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经上级 领导部门批准,其等别与设计标准另行确定。

  • 第2.0.4 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规模,应根据流域规划所规定的任务,以近期目标为 主,并考虑远景发展要求,综合分析确定。

第2.0.5 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水工建筑物,根据其所属工程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 用和重要性划分为五级,级别按表2.0.5 确定。

表2.0.5 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

工程等别 永久性建
主要建筑物
筑物级别
次要建筑物
临时性建筑物级别
一 1 3 4
二 2 3 4
三 3 4 5
四 4 5 5
五 5 5

注:①永久性建筑物:指枢纽工程运行期间使用的建筑物,根据其重要性分为: 主要建筑物: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水闸、 泵站及电站厂房等;

次要建筑物:指失事后不致造成下游灾害或对工程效益影响不大并易于修复的建筑物。 例如:失事后不影响主要建筑物和设备运行的挡土墙、导流墙及护岸等。

②临时性建筑物:指枢纽工程施工期间使用的建筑物。如:导流建筑物、施工围堰等。 第2.0.6 条 滨湖、沿河洼地的圩堤及有关的水工建筑物,根据其保护地区的规模、效 益划分等级,但其挡水标准应根据整个圩区的防洪规划分析确定。

  • 第2.0.7 条 在下述情况下,对二至五等工程,经过论证,可提高其主要建筑物的级别。 一、工程位置特别重要,失事后将造成重大灾害者,可适当提高。

  • 二、当水工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或采用实践经验较少的新型结构时,可提高 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第2.0.8 条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如一旦失事将造成严重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施工时,可 提高一级或二级。

第2.0.9 条 失事后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经过论证,其水工建筑物可适当降 低级别。

第三章 洪水标准

第3.0.1 条 平原水库枢纽工程的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分为正常运用(设计)和非常 运用(校核)两种情况。

正常运用和非常运用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和基本资料等情况,在表 3.0.1 规定的幅度内分析确定。

表3.0.1 平原水库枢纽工程正常运用和非常运用洪水标准

建筑 物级别 1 2 3 4 5
建筑物级别 正常运用 300~100 100~50 50~20 20~10 10
(年) 非常运用 2000~1000 1000~300 300~100 100~50 50~20

第3.0.2 条 平原水库枢纽工程的泄洪设施和措施,必须满足非常运用的泄洪要求,泄 洪设施在有条件时应尽量分为正常和非常泄洪设施两部分。非常运用时,应控制水库最大总 下泄流量不超过坝址天然最大来水流量。

第3.0.3 条 梯级的各个枢纽工程,在梯级的统一规划下,原则上应按上述规定,各自 满足正常与非常运用的要求,但各枢纽的洪水标准、泄洪设施及下泄流量等应统筹研究,互 相协调。

  • 第3.0.4 条 平原地区拦河水闸枢纽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工程规模和重要性,结合当地 具体条件,在表3.0.4 规定的幅度内分析确定。

表3.0.4 拦河水闸枢纽工程正常运用和非常运用洪水标准

建筑 物级别 1 2 3 4 5
洪水重现期 正常运用 100~50 50~30 30~200 20~10 <10
(年) 非常运用 300~200 200~100 100~50 50 ~20

第3.0.5 条 平原地区河道堤上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不低于该段堤防的洪水标准。 第3.0.6 条 潮汐河口段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潮水标准,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工 程规模和洪潮灾害情况,结合历史最高潮水位参照表3.0.6 分析确定。

表3.0.6 潮汐河口段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潮水标准

建筑物级别 1 2 3 4、5
潮水位重现期(年) >100 100~50 50~20 20~10

第3.0.7 条 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潮水标准,应根据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历 史最高潮水位、潮卤灾害情况和工程所在地点的风力、风向及地理条件,参照表3.0.6 选定。 第3.0.8 条 平原地区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被保护工程的结构特点、 工期长短、淹没影响及河流水文特性等情况按表3.0.8 分析确定。

表3.0.8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临时性建筑物类型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2 3 4 5
洪 水 重 现 期(年)
土石建筑物 >25 25~15 15~10 10~5
混凝土、浆砌石建筑物 >10 10~5 5~3 3

第四章 堤坝顶安全超高

第4.0.1 条 非溢流堤坝(包括水闸和挡水围堰)顶的安全超高应不小于表4.0.1 规定的 数值。

表4.0.1 非溢流堤坝顶的安全超高下限值

堤 坝 级 别
堤坝类型及运用情 况 1 2 3 4、5
安全 超高(m)
土坝土堤
正常 1.5 1.0 0.7 0.5
、
非常 1.0 0.7 0.5 0.3
混凝土闸坝、浆
正常 0.7 0.5 0.4 0.3
砌块石闸坝
非常 0.5 0.4 0.3 0.2
  • 注:①堤坝顶的安全超高是指波浪计算高以上距离堤坝顶的高度。

  • ②波浪高的计算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

  • ③正常运用的水位指正常高水位或设计洪水位,非常运用的水位指校核洪水位。

  • ④如堤坝顶设有稳定、坚固和不透水且与堤坝防渗体紧密结合的防浪墙时,则表中安全 超高可改为对防浪墙顶的要求,但堤坝顶不得低于非常运用时静水位。

  • 第4.0.2 条 土堤坝的防渗体顶在静水位以上的超高,正常运用情况下,应在表4.0.2 规定的幅度内选定,非常运用情况下防渗体的顶应不低于静水位。

表4.0.2 土堤坝防渗体顶在正常运用情况下静水位以上的超高

防渗体结构型式 超高(m)
斜 墙 0.8~0.6
心 墙 0.6~0.3
  • 注:严寒地区防渗体顶的保护层厚度,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

  • 第4.0.3 条 土堤坝顶的宽度,应根据工程的安全和经济要求及防汛抢险需要分析确定, 一般不小于表4.0.3 规定的数值。

表4.0.3 土堤坝顶设计宽度

土堤坝顶设计宽度
1

2
3
4
5
土堤坝顶宽度(m)
8

6
4
3
5

第五章 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及其他

第5.0.1 条 土基上的混凝土水工建筑物的抗滑稳定性,除沿建筑物底面进行抗滑核算 外,还应核算沿地基中最危险滑动面滑动的可能性。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表5.0.1 中规定的 数值。

表5.0.1 土基上混凝土水工建筑物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荷 载 组 合 1 建筑
2
物级别
3
4、5
基本组合(设计) 1.35 1.30 1.25 1.20
特殊组合(校核) Ⅰ
Ⅱ
1.20
1.10
1.15
1.05
1.10
1.05
1.05
1.00
  • 注:①荷载组合、稳定计算及抗滑或抗剪指标的采用,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

  • ②特殊组合Ⅰ适用于施工、检修及校核洪水位等情况。

  • ③特殊组合Ⅱ适用于地震情况。

第5.0.2 条 土堤坝的边坡及地基最危险滑动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表5.0.2 中规定的数值。

表5.0.2 土堤坝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土 堤 坝级 别
荷载组合 1 2 3 4、5
基本组合(设计) 1.30 1.25 1.20 1.15
特殊组合
Ⅰ
1.20 1.15 1.10 1.05
(校核)
Ⅱ
1.10 1.05 1.05 1.00
  • 注:①荷载组合及稳定计算,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

  • ②特殊组合Ⅱ适用于地震情况,特殊组合Ⅰ适用于其他情况。

  • 第5.0.3 条 地基容许最大沉降量和沉降差,应以保证工程安全和正常使用为原则,其 容许值应根据工程等级、结构特点和设备运行要求研究确定。

  • 第5.0.4 条 水工建筑物地基应根据工程等级和地基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以减少 渗漏量和降低建筑物的渗透压力,保证地基的抗渗稳定。

对无粘性土、少粘性土地基必要时应分析研究液化的可能性。

  • 第5.0.5 条 泄水和引水建筑物的消能防冲工程的正常运用洪水标准与枢纽工程标准相 同,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经论证后可适当降低。

  • 第5.0.6 条 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在静荷载和动荷载的作用下,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 性,其安全系数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

第5.0.7 条 不同级别的水工建筑物在运行可靠性、建筑材料、试验研究深度等方面应 有不同的要求。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平原、滨海部分)

SDJ217 — 87 编写说明

前 言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 是设计规范系列的组成部分,总结了我国平原、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建设的基本经验,体 现了现阶段国家的经济技术政策,对平原、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建设具有指导作用。有关 编制工作,由原水利部规划设计管理局委托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承担。

编制工作自1981 年开始。编制组根据编制大纲的要求,曾分赴四川、黑龙江、河北、 天津、浙江、福建、广东、湖南、湖北、江西等十省市的水利部门收集资料,征求意见,并 总结了江苏省平原、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经验。在此基础上于1982 年完成《等 级标准》初稿。同年九月江苏省水利学会组织各市水利学会,并邀请部分大专院校同志进行 讨论,形成送审稿,分发全国有关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此后陆续收到长办、淮委、珠委、 天津院及山东、辽宁、浙江、广东、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江西等十三个部属院(委)和

省院的书面意见,于1983 年对送审稿作了一次较大修改,完成送审修改稿。1985 年3 月下 旬,原水电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送审修改稿审查会,有27 个单位 40 位专家参加,提出了许多意见,并据以对送审修改稿的章节、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和修 改。1986 年9 月原水电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又在江苏省常熟市召开了报批稿鉴定审查会。 会议认为报批稿较好地反映了我国平原、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经验和水平,符合 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水电部颁布试行。1988 年元月原水电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在京邀请 了原水电部几位总工程师,有关司局和流域机构部分同志共同审议定稿,同年3 月经部长批 准,颁布试行。

本编制说明主要是对《等级标准》的一些条文作必要的解释,并简要地闸述编制这些规 定的原则和依据。对本编制说明,如有意见,请随时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和江苏省水利勘 测设计院。

本编制说明主要编写者为许业传、王宗德。经伟良写了部分章节。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 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以下简称 《等级标准》),关系到工程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工程造价和建设速度等许多方面, 是设计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体现国家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的重要环节。平原滨海地 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级标准,必须从国家经济实力出发,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 求和水利水电建设的具体方针政策,按本标准分析确定。

第1.0.2 条

(一)本标准适用的范围

我国平原滨海地区主要分布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和松花江等大江大河的中 下游,包括江汉、华北、淮北、松辽等平原,以及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太湖、里下河 等滨湖洼地圩(垸)区。从地形特征看,平原与山区、丘陵是有明显差别的,但各地划分平原 的概念、标准和习惯不尽相同。据调查统计,平原滨海地区枢纽工程的挡水建筑物,高度一 般不大于15m,上下游水头差一般不大于10m,因而,以此作为本标准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 以便和山区、丘陵区部分有所区别。鉴于本标准对山丘与平原的界限未作具体规定,建设各 地对照上述规定、结合当地地形和水文等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二)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水工建筑物与堤防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一般指有多种用途的水工建筑群,不包括单一的堤防工程。因此本 标准不适用于河道整治、堤防、护岸保滩工程的设计。但由于平原滨海地区的水工建筑物往 往与堤防是紧密组合在一起成为枢纽工程,共同担负着防洪、挡潮、排涝、灌溉、供水等多 种功能,因此制定等级标准,应同时考虑枢纽组成部分的堤防标准。

第1.0.3 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中的通航、桥梁、公路、港口、城镇供水和渔业等建筑 物的等级及设计标准,涉及到有关部门和地区的规划、要求及行业利益,除必须事先向有关 部门和地区征求意见外,应同时参用交通、铁道、城建和农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便更好 地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1.0.4 条 确定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级标准时,除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国 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本标准规定分析确定外,还应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目前与长远、 上游与下游的关系,保证工程实施后不产生遗留问题,及时发挥预期效益。

第二章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等级和标准,是

设计中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经济关系的一个重要环节。等别是对整个枢纽工程而言,它体现了 工程的规模、效益和重要性;级别是指具体建筑物的设计而言,在保证枢纽工程安全的前提 下,反映了建筑物的不同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是根据其所属工程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 和重要性确定的。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级别是相互联系而性质不同的两个方面。首先确定工程 等别,然后确定建筑物级别。工程等别确定后不再改变,建筑物级别根据具体情况,经过论 证,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

第2.0.1 条

  • (一)枢纽工程的分等

按照工程规模和效益大小,参照山区、丘陵区的工程等别,平原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 工程分为一、二、三、四、五等。

  • (二)水库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

水库枢纽工程以总库容和效益作为分等指标。平原水库与山丘区水库虽在水文、水力特 性、结构型式和泄洪条件等方面有不同的特点,但从防洪保护范围和受益地区来看,二者效 益都是主要在中下游平原。因此,平原水库与山丘区水库的等别划分可以采用相同分等指标, 设计标准则分别拟定,有所区别。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平原水库和山丘区水库的共性和 差别。

  • (三)防洪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

防洪枢纽工程以保护农田面积和保护区内城镇、工矿区的重要性作为分等指标。防洪工 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不直接创造财富,而是把减免洪灾损失作为效益。

(四)排涝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

洪和涝是平原地区普遍存在的两大水害。排涝工程的年平均效益一般要大于防洪工程的 年平均效益,据典型调查分析一般约高60%左右。被保护的涝区面积愈大,相应排涝与防洪 的效益差别也愈显著。因此,相同等别的排涝工程的分等指标应小于防洪工程的分等指标。

  • (五)灌溉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

灌溉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通常以所属灌区的设计灌溉面积表示。灌溉枢纽工程经常使 用,年均效益大,因而同一等别的灌溉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应小于防洪枢纽工程和排涝枢 纽工程的分等指标。

  • (六)供水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

供水工程包括城镇工矿区供水和航运供水。城镇工矿区供水用水量不大,但要求供水保 证率很高。由于内容比较复杂,不易以数字表达各种情况的分等指标,因而以“特别重要、 重要、中等、一般”这些概念指标来划分。专门为航运供水工程的分等指标,与航道等级有 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本等级标准未作具体规定。

  • (七)挡潮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

我国沿海地区均受海洋潮汐的影响。为了阻止海卤入侵,在滨海平原和受其影响的江河 入海口普遍修堤建闸,抗御潮害。受一次潮害,影响农业生产最少2~3 年,危害严重;如 果高潮期遇上台风暴雨,破坏性更大。因此防御潮害。一直是沿海各省市的水利工作重点。 我国海岸线长达14000 多km(不包括沿海岛屿),各地潮汐特性和地理条件不同,南部浙江、 福建、广东、台湾诸省,潮差较大,滨海平原纵深较浅,挡潮工程的保护面积一般较小;北 部江苏、河北等省,潮差不大,高潮位持续时间较短。滨海平原纵深较深,海潮一旦入侵, 可达20km 以上,保护面积相对较大一些。通过典型分析,挡潮工程的规模、效益和影响程 度,基本上与防洪工程类似。因此,挡潮枢纽工程的等别划分及分等指标,可参照防洪枢纽 工程的规定采用。潮灾特别严重的地区,工程等别可适当提高。

  • (八)水电站的分等指标

平原滨海地区水电站的枢纽上下游水头差较小,大多数为低水头、季节性发电的中小型

水电站,规模不大。因此没有具体规定大型水电站的分等指标。中小型水电站则采用山丘区 的分等指标。

第2.0.2 条

(一)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往往兼有防洪、挡潮、排涝、灌溉、供水等多种功 能,当不同用途的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为安全计,整个枢纽工程的等别应以其 中的最高等别为准。

  • (二)堤防上的水工建筑物是与堤防联结成一个整体,共同发挥防洪保安的功能,保证枢 纽工程的安全运用。因此,堤上建筑物应不低于堤防的工程等级。

第2.0.3 条 规模巨大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技术要 求很高,其工程等别和设计标准,应当专门论证。

第2.0.4 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规模是划分工程等别的主要依据之一。枢纽规模取决 于规划目标,应按照流域规模所规定的任务,远近结合,以近期目标为主,并考虑远景发展 要求,综合分析论证确定。

第2.0.5 条

(一)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水工建筑物。依其作用可分为永久性建筑物和临时性建筑物两 大类。永久性建筑物视其失事造成的灾害和影响工程效益的严重程度,又分为主要建筑物和 次要建筑物。永久性主要建筑物的级别是与枢纽工程的等别相对应,而同一等别的永久性次 要建筑物的级别则比主要建筑物的级别降低1~2 级。

(二)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是指枢纽工程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建筑物。如导流建筑物、施工围 埝、临时泵站等。临时性建筑的使用时间不长,遭遇较大洪水的风险较小。因此,规定临时 性建筑物级别低于永久性次要建筑物的级别。

第2.0.6 条

圩(垸)区一般地势低于外河水位,但土地肥沃,生产条件较好,经济水平较高,人口密 集,是重要的农业基地。圩区通常是位于大江大河下游的三角洲地带或滨湖低洼地区,往往 是几十个或者几百个小圩子组合成的群体,如珠江三角洲有近200 个圩子,圩区面积约550 余万亩,分布在西江、北江、东江下游的冲积平原上;洞庭湖滨湖地区有圩子260 余个,圩 区面积约870 余万亩;江苏太湖地区有圩子880 余个,圩区面积约580 余万亩;里下河腹部 地区有大小圩子近千个,圩区面积约844 万亩。圩外河道水位普遍与大江大河或湖面相接, 有的圩区还担负着泄洪、分洪任务。由于同一圩区的各个圩子的建筑物和圩堤标准基本相同, 一旦发生大水,各个圩子可能遭灾的机会是相等的,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圩堤溃决后有滞洪 削峰的作用,又可以使圩区内其他圩子免遭破坏;可见各个圩子之间既各自独立,又相互联 系。因此滨湖、沿河洼地的圩堤及有关水工建筑物,应着眼于整个圩(垸)区,而不是从单一 圩子去孤立地研究工挡水标准。分等指标可与防洪枢纽工程基本一致。

第2.0.7、2.0.8、2.0.9 条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地理条件差异很大,同一级别的建筑 物由于工程位置、地形地质条件、结构形式、建筑材料、基本资料精度和对下游的影响程度 等方面情况不同,对抗御洪水能力、建筑物的结构强度和稳定性、运行可靠性会有不同的要 求。因此,遇到下述情况时,应对二~五等工程的永久性主要建筑物级别和临时性建筑物级 别作适当调整:

  • (一)枢纽工程位置特别重要,失事后将造成重大灾害者,其永久性主要建筑物的级别可 适当提高。洪水标准也要相应提高。

  • (二)当水工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或采用实践经验较少的新型结构时,为保证 枢纽工程安全,永久性主要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 (三)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失事后将造成严重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施工时,除需要采取专门 预防应急措施外,其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或二级。

(四)失事后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经过论证,其水工建筑物级别可以适当降低。

第三章 洪水标准

洪水标准是防洪规划中拟订防洪措施的基础,关系到工程安全和工程投资。合理选定建 筑物的设计洪水标准,不仅是一个安全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政策性很强。制 订标准要考虑现阶段国家经济条件和建筑物一旦失事的后果。

平原、滨海地区和山区、丘陵区都需要强调水工建筑物的安全问题,但两者的地形条件、 洪水特性和工程特点不完全一样,平原滨海地区不同类型的建筑物洪水标准也不应相同。平 原、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水工建筑物的供水标准(或潮水标准),按平原水库枢纽工程、拦 河水闸、河道堤上建筑物、潮汐河口段水利水电工程、滨海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以及临时性 水工建筑物等六个方面,分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滨湖、沿河洼地的圩(垸)堤及有关的 水工建筑物的挡水标准未作具体规定,应根据整个圩(垸)区的防洪规划分析确定。

第3.0.1 条 平原水库(特别是湖泊型水库和滞洪区)位于河流中下游,一般坝低、库容 大,下游人口稠密。平原水库与山丘区水库的保护范围和受益地区都主要在平原。从这些来 看,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差别。但平原河流通常缓涨缓落,易于进行水文预报。平原水库的泄 洪条件相对比较优越,在发生稀遇洪水时,大多数水库易于采取非常措施,因此,同一等级 的平原水库的洪水标准,应比山丘区水库降低一些。

洪水标准的制定取决于国家的经济条件,同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总结我国平原、滨海 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的经验,经反复论证确定平原水库的洪水标准如表3.0.1。

表3.0.1 平原水库与山丘区水库洪水标准对照表

洪水重现期 工程类型 建 筑 物 级 别
1 2 3 4 5
正常运用洪水标准 山丘区水库 2000~500 500~100 100~50 50~30 30~20
(重现期·年) 平原区水库
300~100
100~50 50~20 20~10 10
非常运用洪水标准
山丘区水库
(下限值)

10000
2000 1000 500 300
(重现期·年) 平原区水库 2000~1000 1000~300 300~100 100~50 50~20

与1978 年正式颁发试行的山丘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不同等级的洪水标准(SDJ12—78)相 比,平原水库枢纽工程不同等级的正常运用洪水标准和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一般较山丘区水 库约降低一级或更多一些。但对特殊重要的大型水库,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适 当提高。

第3.0.2 条 平原水库枢纽工程的泄洪设施和措施,必须满足非常运用时的泄洪要求。 大型水库的泄洪设施应尽量分为正常和非常泄洪设施两部分。非常泄洪设施使用的机遇很少, 但其规模必须按规定的非常运用洪水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保证一旦启用时,及时生效。同 时应该通过多种方案比较,慎重确定允许启用非常泄洪设施和措施的泄洪水位。一般来说, 启用标准不宜过低。在保证枢纽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要防止非常泄洪时形成变相垮坝,加重 下游洪水威胁。因此条文规定应控制水库最大总下泄流量,不超过该次洪水在坝址处天然最 大来水流量。

第3.0.3 条 在梯级水库枢纽工程中,各水库规模不同,兴建时有先有后,情况比较复 杂。为确保梯级水库枢纽工程的安全,防止连锁反应,规定梯级水库各个枢纽工程,在梯级 的统一规划下,各自满足正常及非常运用时的要求,但各枢纽的洪水标准、下泄流量、泄洪 设施及措施等应上下游统筹研究,互相协调。如果上游已成水库标准偏低,下游梯级枢纽应 考虑上游梯级枢纽一旦失事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3.0.4 条 平原河道拦河水闸或堤上建筑物的洪水标准,是指具体建筑物的设计而言, 不同于流域防洪标准。虽然我国主要江河水系有水文记录以来,一般多已出现过大于50 年 一遇洪水,但在拟定平原河道拦河建筑物的洪水标准时,着眼于数量众多的中型工程,按基 本上能防御1949 年以来已经出现过的较大洪水的要求,规定了本条有关标准。 第3.0.5 条 堤上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所在堤段的防洪标准综合分析确定。条文 规定,应不低于这段堤防的洪水标准。考虑到今后堤防加高的可能性,堤上建筑物顶部高程 应适当提高,留有余地。

第3.0.6 条 潮汐河口段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潮水标准

(一)沿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因受洪潮影响不同,可分为滨海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和 潮汐河口段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分别选定潮水标准。

(二)位于潮流控制区的大江大河入海口的洪潮水位,同时受海洋潮汐和江河上游暴雨洪 水的综合影响。江河下游入海口的水面虽然比较宽阔,但与沿海一望无际的海面相比,吹程 较短、风浪的影响相对要小得多。因此,潮汐河口的海堤设计,不必单独考虑“风”的因素, 可以在超高值中适当考虑风浪爬高的影响。

(三)为了摸清潮汐河口的河床演变规律,有关部门设置了为数众多的潮位观测站,为研 究潮汐河口设计洪潮水位。创造了有利条件。广东省在1981 年提出了珠江三角洲河网地区 不同保证率的洪潮水面线修正成果,浙江省在1980 年提出采用不同重现期的设计高潮位, 在分析潮汐河口的设计洪潮水位时可参照使用。

(四)江河下游的潮流控制河段和感潮河段,是随着河川径流的季节变化而变动的。任何 一个潮汐河口,其洪潮水位不仅取决于河口形态和潮汐的强弱,而且与江河上游来水的多寡 密切有关,愈向上游,暴雨洪水的影响愈大。因此从水流特性和资料分析,潮汐河口的设计 洪潮水位采用重现期方法来推算,这样可以与江河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有机地联系起来, 也可以通过超高的调整,与沿海海堤的堤顶高程相一致。

(五)通过对南方各省现行挡潮挡洪标准和已建潮汐河口段水工建筑物的实际抗御能力 的调查,按3 级工程抗御50~20 年一遇设计洪潮水位是比较符合当前各地实际工程情况的。 第3.0.7 条 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潮水标准

(一)潮汐是海洋水体在月球和太阳等天体的引潮力作用下所产生的周期性垂直升降运 动。我国海岸线南起广西的北仑河口,北迄辽宁的鸭绿江口,总长14000km(包括岛屿在内, 长达18000km)。除北部湾是全日潮外,绝大部分海岸是半日潮。平均潮差约在2m 左右,最 大潮差发生在浙江、福建沿海。如杭州湾的澉浦,最大潮差达8.93m 之多。

(二)沿海南方各省海塘(堤)工程的挡潮标准,普遍是按抗台风、御大潮的安全要求,采 用历史最高暴潮水位和风浪爬高的设计风力两个特征指标。不同工程等级的历史最高暴潮水 位是一样的,而设计风力是不同的。

(三)研究潮水标准过程中,常遇有争议的技术问题之一是:暴潮水位能否进行频率计算? 能否采用历史最高暴潮水位作为设计高潮位?问题的关键是沿海地区现有的潮位观测站和 潮位观测资料,有无条件进行频率计算。据初步了解,水利部门设立的潮水位观测站绝大部 分位于大江大河入海口,离海边有一定距离,不受江河影响的为数不多,它只反映了潮汐河 口段的潮水位特性,用它来直接代表沿海潮水位显然是不合适的。国家海洋局在沿海一带岛 屿建立了一些观测站,观测项目较全,可惜站点不多。因此目前在全国推广采用潮位频率, 可能有一些具体困难。但从发展的角度考虑,标准推荐采用重现期(年)作为潮水标准是比较 合理的。关于采用历史最高暴潮水位作为设计高潮位问题,其缺点是未引进重现期概念。但 暴潮水位的特性之一是年际变化小,一般CV<0.1,反映在不同重现期的设计潮位上,百年 一遇与十年一遇的潮位,相差不过5~6dm。30 多年实测或可能调查到的历史最高暴潮水位, 其出现机率大致相当于30 年一遇左右,因此用它作为设计高潮位,对1、2 级工程有可能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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