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 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 (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飞絮。
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 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 险区域。
第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 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 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 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