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第6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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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 (yìng jí) 管理部令 第 6 号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已经 2020 年 11 月 30 日应急 管理部第 35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部长 黄明 2021 年 7 月 25 日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 减少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 、 有色 、 建 材 、 机械 、 轻工 、 纺织 、 烟草 、 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 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 (guīdìng) 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 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 的粉尘 、 纤维或者飞絮 。

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 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 频率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 。

第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 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 、 规章 、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 信息化建设,构 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 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 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 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 粉尘涉爆企业 (qǐyè) 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 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 防爆安全工作负责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 负责人 、 相关部门负责人 、 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 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 。

第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 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 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

第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 产 、 设备 、 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 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 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的时间 、 内容及考核等情况,纳入员工 (yuángōng) 教 育和培训档案 。

第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 教 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 使用 。

第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 。 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 故后,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 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 施 。

第十一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 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 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 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 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 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 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 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第十二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 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qīngdān), 明确和细化排查事 项 、 具体内容 、 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 报 。

构成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的重大事故隐 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措施 、 责任 、 资金 、 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第十三条 粉尘涉爆企业新建 、 改建 、 扩建涉及粉尘爆 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 、 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 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 件 、 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 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第十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 (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 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 施,单层厂房屋顶一般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 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 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 休息 室 、 办公室 、 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 、 仓 库 、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 定 。

第十五条 粉尘涉爆企业(qǐyè)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 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 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 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 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

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 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 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 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 的措施。

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 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 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 、 火花探测熄灭 、 风压差监测等装 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 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 。 铝镁等 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 位 、 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 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

第十六条 针对粉碎 、 研磨 、 造粒 、 砂光等易产生机械 点燃源的工艺,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者火 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 记录 。

第十七条 粉尘(fěnchén)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 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 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 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 、 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 录,不得关闭 、 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 、 报警 、 防控等设备 、 设施,或者篡改 、 隐瞒 、 销毁其相关数据 、 信 息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 爆型电气设备 。

第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 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 、 清理周期 、 清理方 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 。 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 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 。 粉尘作业区 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

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 、 贮存等处置环 节,应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 (dàliàng) 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 垛码放;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 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 、 通风 、 氢气监 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 。 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 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 存 。

第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 或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应当实行专项作业审批 。 作业 前,应当制定专项方案;对存在粉尘沉积的除尘器 、 管道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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