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永康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 例》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永康市行政区域范围,除临时建设工 程之外的建设项目,本规定正文及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城乡各类建设,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村规划; 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 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在建设和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他相关专 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永康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分为:建设用地(H)和非建设用地(E), 其中城市建设用地(H11)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 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
永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永康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 例》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永康市行政区域范围,除临时建设工 程之外的建设项目,本规定正文及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城乡各类建设,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村规划; 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 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在建设和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他相关专 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永康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分为:建设用地(H)和非建设用地(E), 其中城市建设用地(H11)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 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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